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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工作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民救〔2016〕5号

常财社〔2016〕59号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和《市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常政发〔2016〕115号)文件精神,对“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发放衔接工作,现对《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常民救〔2013〕7号常财社〔2013〕21号)中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文件中第十八条第一款改为: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对象,其本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1、老年人;

2、未成年人;

3、单独生活的居民;

4、归侨、侨眷;

5、少数民族居民。

二、原文件中第十八条第四款改为:

(四)最低保障对象家庭中,持有《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其本人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发放保障金,其他家庭成员按差额补助。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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