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常州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常州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2016年11月21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业务主要有:用款计划、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含公务卡)、财政实拨以及对账等。支付电子化各实施阶段具体业务范围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约定为准。
第四条 各业务方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并加盖电子签名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会计核算合法有效的依据。
第五条 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等级保护测评。
第九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之间应当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十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用于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电子凭证库应用服务器、电子凭证库数据库服务器、MQ消息中间件服务器和电子签名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应专机专用,不安装其他与电子化业务无关的各类软件。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应当组织各业务方签订协议作为开展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工作基础。
第三章 财政用款计划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用款计划审批流程
市级预算单位按月通过市级预算执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称预算执行系统)编报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于每月8日、16日、24日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将审批后的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下达预算单位,每季季末10日前自动生成下一季度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并下达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用款计划下达流程
(一)市财政局将审批通过后的用款计划生成《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指电子凭证,下同,附表1)发送给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表2)发送给代理银行。
(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接收《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核对无误后将回单反馈市财政局。
(三)代理银行接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核对无误后将回单反馈市财政局,同时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表3)发送至市财政局电子凭证库。
(四)预算单位通过市财政局电子凭证库接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一般支付流程
(一)预算单位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向市财政局提交直接支付申请,市财政局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表4)发送给代理银行。
(二)代理银行接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并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反馈市财政局;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表5),发送至市财政局电子凭证库。
(三)代理银行将实际支付的预算管理资金,生成《申请划款凭证》(附表6),发送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申请资金清算;将实际支付的专户管理资金,生成《申请划款清算凭证》(附表7),发送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清算。
(四)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接收《申请划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办理资金清算,并将回单反馈代理银行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收《申请划款清算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送《申请划款清算凭证》回单,代理银行据此办理资金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反馈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将代理银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分别与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回单核对无误后,进行账务核算。
(六)预算单位通过市财政局电子凭证库接收《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退回流程
(一)代理银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经核对发现收款账户等要素信息有误无法进行资金支付的,应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退回手续。
(二)市财政局接收并作废代理银行退回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重新办理资金支付申请手续。
第十七条 退款流程
(一)代理银行于收到退回资金的当日,生成《申请退款凭证》(附表8),发送给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预算管理资金)或本行清算岗(专户管理资金)。
(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接收《申请退款凭证》,确认退款清算后,将回单反馈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清算岗接收《申请退款凭证》,确认退款清算后,将回单反馈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相应恢复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并通知预算单位。
(四)代理银行根据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或本行清算岗反馈的《申请退款凭证》回单,生成《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附表5),发送至市财政局电子凭证库。
(五)预算单位通过市财政局电子凭证库接收《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一般支付流程
(一)预算单位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录入授权支付申请,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表9),通过市财政局电子凭证库发送给代理银行。
(二)代理银行接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其中柜面业务由代理银行审核无误后确认支付,自助柜面业务由预算单位通过代理银行“自助柜面业务系统”办理支付。支付完成后,代理银行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反馈预算单位。
(三)代理银行将实际支付的预算管理资金,生成《申请划款凭证》,发送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申请资金清算;将实际支付的专户管理资金,生成《申请划款清算凭证》,发送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清算。
(四)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接收《申请划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办理资金清算,并将回单反馈代理银行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收《申请划款清算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送《申请划款清算凭证》回单,代理银行据此办理资金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反馈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将代理银行办理的授权支付明细信息分别与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回单核对无误后,进行账务核算。
第十九条 退回流程
(一)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经核对发现收款账户等要素信息有误无法进行资金支付的,应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回预算单位。
(二)预算单位作废代理银行退回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删除授权支付申请并恢复用款计划额度,重新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退款流程
(一)收到退回资金的当日,柜面业务由代理银行录入退款申请,自助柜面业务由预算单位通过“自助柜面业务系统”录入退款申请。代理银行生成《申请退款凭证》,发送给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预算管理资金)或本行清算岗(专户管理资金)。
(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接收《申请退款凭证》,确认退款清算后,将回单反馈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清算岗接收《申请退款凭证》,确认退款清算后,将回单反馈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相应恢复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并通知预算单位。
(四)代理银行根据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或本行清算岗反馈的《申请退款凭证》回单,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附表10),发送至市财政局电子凭证库。
(五)预算单位通过市财政局电子凭证库接收《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实拨资金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一般支付流程
(一)市财政局生成《预算拨款凭证》(附表11)发送给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接收《预算拨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办理支付,并将回单反馈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退回流程
(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后,经核对发现收款账户等要素信息有误、拨款依据欠缺等情况,无法进行资金支付的,应办理《预算拨款凭证》退回手续。
(二)市财政局接收并作废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退回的《预算拨款凭证》,重新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退款流程
(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收到实拨资金退款的当日,生成《预算拨款退款通知书》(附表12),发送给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接收《预算拨款退款通知书》,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对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凭证对账。由凭证发起方向接收方发送对账信息,接收方对账无误后反馈。
(一)电子凭证库之间对账。当日业务终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三方电子凭证库之间自动进行分业务类型、笔数、金额等电子凭证信息的对账,各方业务人员可从本部门业务系统查询对账情况。
(二)电子凭证库与业务系统之间对账。当日业务终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三方电子凭证库与本部门业务系统之间自动进行分业务类型、笔数、金额等电子凭证信息的对账,各方业务人员可从本部门业务系统查询对账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业务对账。包括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之间额度、支付及清算信息的对账,由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分别向市财政局发送对账信息。
(一)每日对账。在当日业务终了时,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分别将当日所收到的所有电子凭证信息分业务类型、业务状态,并附凭证张数、凭证号等信息汇总发至市财政局,由预算执行系统进行逐笔自动核对,并反馈对账结果。如出现不一致,分别由系统自动发送提示给相关各方,各方业务人员进行沟通,查找原因,解决问题。
(二)定期对账。按照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提前约定的期间或临时要求的期间,由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业务系统将该期间内的额度、支付、清算等信息发送至市财政局,由预算执行系统进行逐笔自动核对,如出现不一致,分别由系统自动发送提示给相关各方,各方业务人员进行沟通,查找原因,解决问题。
第八章 电子签名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以制作电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具有与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载体信息在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抗抵赖性。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的电子签名实行相互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应对本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物理介质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业务方。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应制订管理细则,规范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制作、发放、变更、延期、废止和注销管理。
第九章 电子凭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电子凭证包括: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申请划款凭证、申请划款清算凭证、申请退款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预算拨款凭证、预算拨款退款通知书。未列明单据以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要求为准。
第三十二条 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应急状况下,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办理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业务及相关会计核算业务均以有效的电子凭证为准,但各业务方可以自行打印相关纸质单据作为内部审核和账务处理的有关凭据。
第三十三条 各类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以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确认的样式为准。各业务方要预先备案相关电子签名,并能够准确校验签名的有效性。当电子签名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告知各相关方。
第三十四条 相关业务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使用、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周期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凭证。
第三十五条 相关业务方要建立电子凭证发送、接收、确认、退回和作废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各方业务协同和电子凭证信息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凭证传输的可跟踪稽核。
第三十六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应当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
第三十七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当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接收方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
第三十八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发起方。
第三十九条 业务信息的差错处理应当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电子凭证接收方如发现电子凭证要素信息有误等情况,无权对收到的电子凭证进行任何修改,应当及时与电子凭证发起方进行沟通,核实情况,确有问题的应当将电子凭证退回至发起方,原电子凭证即为无效凭证。
第四十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和接收方应当按日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有关账务信息一致。
第十章 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 各业务方要加强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及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完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业务办理规范有序、业务信息真实有效。
第四十二条 各业务方要加强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合理授权,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等不相容岗位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同时确保任何人员都无法越权完成有关业务操作。
第四十三条 各业务方要加强外部监督与审计,配备专职系统安全管理员,定期对业务办理、电子凭证管理、日志记录等进行检查,有效侦测、记录和警示任何针对业务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各业务方应当建立应对突发情况的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当发生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硬件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导致有关电子化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正常进行。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建立业务数据备份机制,制定相应的数据恢复应急预案。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和数据恢复应急预案应当定期演练,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 各业务方应当定期检查、测试内部各种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持续有效。
第十一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
(二)会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具体实施方案、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办理协议;
(三)组织对代理银行开发的代理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验收;
(四)组织开展市级预算执行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和系统配套建设;
(五)指导区县(市)财政部门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
(二)配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具体实施方案、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办理协议;
(三)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代理银行开发的代理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验收;
(四)对人行端的系统衔接提供网络、系统、设备和数据支持;
(五)指导人民银行县(市)分支机构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统一要求,负责制定代理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内控制度;
(二)负责代理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配套建设;
(三)按照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市级预算单位签订的业务办理协议,安全、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有关业务。
第四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按照市财政局统一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有关业务实施等工作;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市级预算执行系统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条 各业务方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十一条 各业务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恶意破坏发生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造成实际损失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有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三)电子凭证,是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使用电子签名制作的,可用来证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
(四)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是以信息安全技术为保障,以电子凭证库为核心,实现对电子凭证的操作、存储、交互和共享的服务中间件。
(五)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是国家对重要信息系统强制推行的安全保护制度,对非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按等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分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点击下载)
1.财政直接/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2.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4.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5.财政直接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
6.申请划款凭证
7.申请划款清算凭证
8.申请退款凭证
9.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10.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
11.预算拨款凭证
12.预算拨款退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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