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rar(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