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残联,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17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就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比例明确如下:
常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确定为38%,并实行分档征收。对500人以上劳动密集型大、中型企业实行分档缴纳优惠政策。即: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10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6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1001-2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4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2001人以上部分,按征缴标准20%征收。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