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根据《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相关要求,我市设立了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市财政局、市规划局联合制定的《常州市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规划局
2017年9月22日
附件
常州市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以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缮、整治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资金。
(二)中央、省下达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补助资金及名城保护相关的政策性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和规划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局承担。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市政府设立了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对名城保护工作计划、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重点项目、紧急实施的名城保护项目等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将市本级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会同市规划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财政局根据名城保护工作计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使用方案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三)建设并维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
(四)会同市财政局定期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五)按照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名城保护技术保障工作。主要用于普查、测量、认定、方案设计、规划(保护图册)编制等;
(二)名城保护修缮补助项目。主要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以及环境整治工程等的项目补助。
(三)名城保护对象抢救工作。主要针对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或产权人放弃产权的以及无法认定产权的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名城保护对象的抢救性修缮等工作;
(四)名城保护研究和宣传工作。主要用于学术研究、交流培训、专家咨询、宣传推广、名城标识系统维护等;
(五)名城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主要用于信息化管理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名城数据库录入、维护和更新等工作;
(六)国家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历史文化保护项目;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级政府明确的有关历史文化保护奖励政策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
(一)文保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管理;
(二)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
(三)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债务偿还等;
(四)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等;
(五)不在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六)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对于已列入国家、省、市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项目、取得辖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已落实自筹资金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名城保护工作计划,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持重点,并组织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与财政部门会商后,一般于每年三季度予以公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依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申请项目的责任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根据项目需要提交以下相关书面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及《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公证书等;
(三)项目证明材料,如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专家论证意见、绩效目标等;
(四)项目资金预算,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市级以上专项资金、区级财政专项、单位自筹以及其他渠道获取的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利用等予以详细说明。
(五)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情况简介、工作和进度安排、配套政策措施等;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应当依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在每年的十月底前向市规划局集中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资金申请;
(二)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工作通过委托专家组开展;
(三)市规划局依据项目审查小组意见或者专家咨询意见,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研究确定项目安排方案,经会商市财政局后,将拟立项项目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对于未参与集中申报,且需要紧急实施的项目,经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申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全额拨付、资金补贴等方式对符合使用范围的项目予以支持。
(一)全额拨付。主要针对名城保护技术保障、名城保护对象抢救、名城保护研究宣传以及名城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等项目;
(二)资金补贴。主要针对名城保护修缮补助项目、国家和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其他历史文化保护类项目;
对申报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以上一种支持方式,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如有资金结余结转,按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全额拨付项目,依据项目协议或合同约定支付,如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规定支付资金;
(二)资金补贴项目,经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同意,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现场验收后、审计报告出具之前,按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承担为所实施的项目符合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应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遇到目标调整、内容更改、实施时序变化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如项目预算调整及出现不可抗原因或重大违规项目需要中止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年度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周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市规划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现场检查并将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向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规划局申请验收并提交申报验收材料。申报验收材料应能够准确完整的、真实反映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经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同意后,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递交延期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延长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应当按照常州市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项目完成绩效管理,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规划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滞留、拖延、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规划局应依法追回已经下拨的资金,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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