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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执行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二是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三是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三、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办法》对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解决了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中,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没有明确依据的问题。

四、财政性资金的范围是什么?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产置换收入、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上级补助等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

五、项目投资控制要求是什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六、非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的要求是什么?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的文件规定等;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

七、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支出范围有哪些?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八、施工现场津贴怎么发放?

施工现场在常驻地以外的,其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施工现场在常驻地范围内的,其管理人员不安排施工现场津贴。

九、代建管理费的核定标准是什么?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因特殊原因,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应当事前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等3个条件的,可以从项目结余资金等渠道支付代建单位奖励资金,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未完成代建任务、出现质量问题或无故造成项目超出概算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十、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设计费、监理费等中介服务费用管理。中介服务费用应在项目概算中单列,实行中介服务费用兑付与中介机构履责相挂钩,并在招投标文件、合同中予以明确。对因中介机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项目超出概算的,相应扣减中介服务费用,并且超出概算部分不得增提中介服务费用。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标准是多少?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十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时间要求是什么?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程序是什么?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审查审核可以委托财政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予以批复。

对每年度建设项目较多的行业部门,财政部门可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抽查。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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