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财政局、发改委(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苏财金〔2017〕92号)和《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发改委关于建立市级PPP项目储备库及公布2017年第一批纳入储备库项目名单的通知》(常财金〔2017〕2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扩大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现将我市2018年第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纳入市储备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入库项目
各辖区财政局、发改委、市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财办金〔2017〕92号和苏财金〔2017〕92号要求,在新建、改扩建项目和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资产项目中筛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对新申请入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两个强制”项目和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对于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等不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都不得申报入库。
各辖区财政局应及时做好已落地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台账,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10%“红线”的硬性约束,当PPP项下财政支出责任达到当年一般预算支出10%时,一律不得安排新的政府付费PPP项目。对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政府支出责任,应当符合政府性基金管理相关规定。
二、清理已入库项目
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各级财政、发改部门应组织开展已入库项目集中清理工作,成立集中清理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全面核实项目信息及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清退:
1.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或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等不适宜采用PPP模式的;
2.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的;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项目发起人或实施机构已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
4.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包括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的;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
5.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
6.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公开信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未准确完整填写项目信息,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未更新任何信息,或未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等关键信息的。
三、提交资料
(一)申报入库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地方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入库申请报告(市级各有关部门上报的不需提供);
2.申报入库PPP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1,汇总表电子版请到常州市财政信息网PPP专栏中下载,);
3.各项目的初步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二)清理入库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拟退出省PPP项目库项目清理汇总表(附件2,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新增拟退库项目本级政府批准文件。
3.各辖区财政部门集中清理工作总结(包含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发现问题、清理退库项目情况、下步思路等)。
各辖区入库申请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各有关部门申请及清理项目直接报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及市有关部门应于2018年1月30日前报送相关申报入库材料,于2017年12月30日前报送清理汇总表,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14608101@qq.com。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联合会审,确定初步入库和清理名单报市PPP领导小组。
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磊,电话:85681851。
附件:
1.申报入库PPP项目情况汇总表.doc(点击下载)
2.拟退出省PPP项目库项目清理汇总表.xls(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