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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州金融商务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2-1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围绕构建区域性资本运作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和金融服务中心,着力打造常州金融商务区,努力形成金融集聚、总部集聚、商务集聚、要素市场集聚和高端人才集聚的核心区,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常州金融商务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常发〔2014〕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24号)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制定了《常州金融商务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28日前提出意见。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财政局金融处;邮编:213022;电话:8561851。

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常州金融商务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围绕构建区域性资本运作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和金融服务中心,着力打造常州金融商务区,努力形成金融集聚、总部集聚、商务集聚、要素市场集聚和高端人才集聚的核心区,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常州金融商务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常发〔2014〕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24号)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常州金融商务区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常州金融商务区发展,推动全市金融业集聚发展。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常州金融商务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以及金融商务区范围内企业上缴税收的市、区留用情况,统筹安排,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金融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经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经营地在常州金融商务区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总部。

(一)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注册地在常州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2.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指设立在常州地区级别最高的法人金融机构的分行(分公司)、金融服务机构(在常州地区单独设立并直属总部管辖的业务中心、运营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金融代表处。

3.准金融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常州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典当公司、小贷公司、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及管理机构等。

4.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指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金融服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咨询公司、高端人才经纪公司、拍卖公司、理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

(二)企业总部

1.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2.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500强企业;

3.符合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经认定的领军企业。

其企业总部指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综合型总部,以及国内外大企业的投资总部、营销总部、物流总部、研发总部、文化创意产业总部、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等职能型总部,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常州金融商务区的。

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一次性入驻奖励

1.经认定的在常州金融商务区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不高于1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不高于80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不高于500万元。

2.经认定的在常州金融商务区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高于200万元,设立的金融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高于50万元。

3.经认定的在常州金融商务区内设立的准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现行的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实收资本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不高于100万元,实收资本1亿(含)-2亿元的,奖励不高于50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含)至1亿元的,奖励不高于25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含)至5000万的,奖励不高于15万元。

4.新迁入常州金融商务区的市外金融机构和企业总部,以上扶持政策按新设立机构的120%享受。

(二)自建、购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

1.经认定的在常州金融商务区内自建办公用房的(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机构长期持有自用)金融机构和企业总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实缴土地出让金的25%作为补贴,但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经认定的在常州金融商务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总部,对其自用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但不超过购房总金额的10%。其中,金融机构法人总部购房补贴不高于1000万元;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企业总部购房补贴不高于300万元;准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房补贴不高于150万元。

3.经认定的在常州金融商务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总部,按同地段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3年租金补贴。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租金补贴总额不高于300万元;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企业总部租金补贴总额不高于150万元;准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租金补贴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三)金融高管人员及特殊人才奖励

1.对入驻常州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副职以上的高管人员,以不高于其对地方贡献部分70%的标准予以奖励。

2.对入驻常州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企业总部副职以上的高管人员,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首席代表和副代表,以不高于其对地方贡献部分50%的标准予以奖励。

3.其他特别优秀的领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以及我市新招引的特殊人才和团队,经综合评定确属特别优秀的,加大补贴力度。

4.金融高管人员奖励和特殊人才奖励不同时享受,执行就高奖励标准。

5.不重复享受市、区相关人才奖励政策。

第六条对引进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产业带动作用大、对常州金融商务区有重大贡献的项目,经市金融商务区管委会提出,并报请市金融商务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加大补贴力度。

第七条享受扶持政策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总部,奖励和补贴金额分五年拨付,每年拨付总金额的20%。

第八条享受自建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总部,五年内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享受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总部,五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享受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总部,租赁期应不少于五年,且均不能改变办公房用途和转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关联企业购租同一办公用房的,只享受一次购租房补贴政策。

第九条一次性入驻奖励和自建、购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不同时享受,执行就高奖励补贴标准。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市金融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涉及评审的项目另行制定操作细则。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个人,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市金融商务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市金融商务区管委会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经公示后执行,公示期为一周。

(四)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金融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下达专项资金拨付文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市金融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应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市金融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应依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市财政局、金融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由市金融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追缴已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条款如与市、区其他相关政策相同,企业、个人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执行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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