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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11-2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了推进我市文物保护和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对《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财教【2011】12号)进行了修订。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11月30日前提出意见。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财政局教科文处;邮编:213022;电话:85681737。

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预算先行、保障重点、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

(二)考古调查发掘。主要用于经依法审核批准的考古(含水下考古)发掘项目。

(三)博物馆、纪念馆工作。主要用于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基本陈列、库房改造等。

(四)文物管理工作。主要用于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公共博物馆(纪念馆)、重点文物库房的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建设.

(五)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文物征集与鉴定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运输费、保险费,捐赠奖励费,专家鉴定费等。

(七)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

(八)专项资金项目库工作经费支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及项目管理网络建设和维护,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费用,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绩效管理费用等。

(九)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七条 列入国家、省和市文物保护重点规划的项目及已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工程经评估验收后,可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国家和省文物保护政策不支持或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能分明、责任清晰。市直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文广新局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文广新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市级预算执行;

(三)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

(四)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配合市文广新局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级文物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定期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方案及资金预算进行评审并批复;

(三)督促并指导区文物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市直项目进行监管;

(四)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年度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区文物部门做好年度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的申报备案工作;负责落实应由区财政承担的资金来源;

(二)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拨付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配合区文物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区文物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文物保护现状,组织申报拟扶持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资金预算,确保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文物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配合文物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自评价;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项目资助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方式:

(一)全额拨付。市直管及产权国有的文物保护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全额拨付改造修缮。

(二)以奖代补。由辖区文物主管部门筹资改造修缮或非财政性资金安排改造修缮的文物保护项目,由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给予部分奖励补助,验收合格等次项目补助结算额度的40%,验收优秀等次项目补助结算额度的50%,补助金额上限不超过80万。

(三)非国有补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方案设计费、专家评审费、工程监理费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根据工程验收质量等次,施工费补助最高不高于工程费用的20%且不超过10万元,其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资金达5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高于工程费用的30%且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辖区文物行政部门、市级文博单位及其他文物保护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符合补助条件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项目经相关辖区文物行政部门统一上报。

第十七条 填写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应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立项依据、设计方案及有关批复文件复印件,文物修缮、建设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市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

(二)经费预算情况、项目配套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及项目最新进展情况;

(三)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四)跨年度未完工项目应补报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展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申报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划的文件、奖励证明、评估意见等。

第十八条 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在计划实施项目的上一年度10月份,受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申报,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

(二)项目审查。市文广新局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

(三)项目确定。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先行、保障重点等原则,在每年2月份确定拟重点资助的项目,经公示一周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联合行文下达。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修缮中,如遇下列情况,可临时按以上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一)遇文物突发情况,需实施抢救加固的文物抢救工程和地下文物的抢救性发掘;

(二)按市委、市政府要求,确需实施的文物保护项目,年初未在专项资金中安排的。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流程:

一是每年2月份,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核定资助项目补助额度,经公示一周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联合行文下达。

二是全额拨付项目资金由市财政直接下达到单位;以奖代补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补助项目资金,将依据项目完工的验收报告、结算审计书和考核评估报告,以补助的方式一次性由市财政下达到区财政安排。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财政和文物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 逐步建立项目年度考核及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年底,各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应及时报送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由市文广新局审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项目验收后,文物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完成情况、项目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将据此逐步建立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资金,从次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资金批准使用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的效果的,将依据考评结果,暂停、收回项目资金,并作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文物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办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原《常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财教【2011】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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