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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综合奖补综合奖补办法(暂行)》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11-21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意见》(苏发〔2016〕17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政发〔2016〕52号),为引导和激励各辖区建立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市财政整合相关资金,设立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综合奖补资金。现拟定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常州市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综合奖补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意见》(苏发〔2016〕17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政发〔2016〕52号),为引导和激励各辖区建立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市财政整合相关资金,设立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综合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规范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市教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奖补资金总额为1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实行因素分配法,主要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弥补学前教育投入不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强学校内涵建设等;500万元采用直接补助法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弥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增加的教育经费。

第四条 实行因素分配法的奖补资金,主要考核辖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和教育重点工作努力程度及成效,包括4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个二级指标。考虑财政体制,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奖补系数为1,武进区、金坛区奖补系数为0.2。

第五条 各辖区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重点考核以下指标:

(一)落实教育法定增长(权重30%)。是否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按要求全额用于教育事业支出;是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并全额用于教育事业支出;预算内教育经费是否逐年增长。

(二)各级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机制(权重30%)。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否建立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对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是否同等安排生均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及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是否按照同等普通学校的8倍安排公用经费;各类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或生均拨款标准是否不低于同期省、市制定的基准定额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化等因素动态调整,稳步提高。

第六条 教育重点工作努力程度及成效,重点考核以下指标:

(一)建立全覆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权重20%)。包括资助标准是否按同期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平均资助面是否不低于省定的资助比例,学生资助机构工作实绩(按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等。

(二)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比(权重20%)。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是否达到标准。根据各区各学段分布情况及教育经费结构,天宁区、钟楼区应达到10%,新北区达到8%,其他地区达到5%。

第七条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奖补资金采用直接补助办法进行分配。按照各区公办学校接收随迁子女人数直接分配。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参考各地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要求报送的市县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考核材料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束后,由市财政及时下达相应资金。各辖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确保专款专用,尽快将奖补资金落实到具体学校和项目,及早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抵充辖区财政需安排的生均公用经费或生均拨款,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不得用于教育以外的其他支出。各地须在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申报材料是分配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综合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数据要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一致。必要时,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实地核查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一经查实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市财政、教育部门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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