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常州地税局、市残联,各辖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苏财综〔2018〕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