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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5-15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兴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产业链发展,提高常州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打造全国一流智能制造名城,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起草了《常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5月25日前提出意见。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财政局金融处;邮编:213022;电话:85681851;传真:85681851。

办法全文如下:

常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兴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产业链发展,提高常州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打造全国一流智能制造名城,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常州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基金是政府投资基金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首期规模20亿元。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由市财政按各类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国有资本金收益的一定比例统筹;

(二)整合现有各类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三)政府基金投资收益;

(四)争取中央、省级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和社会资本。

第三条 产业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贯彻“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旨在充分整合国有资本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大政府投资基金的杠杆效应,撬动更多资本投入常州重点产业建设,形成覆盖十大产业链、覆盖企业生命全周期的现代产业投资基金体系,实现常州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和基金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由政府投资基金相应机构代为行使职责,分别负责基金管理、监督与咨询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职责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由管委会选聘,负责产业基金项目投资和退出决策。

第六条 产业基金委托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负责基金具体管理及运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拟投资子基金(或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组织项目评审,签署协议;

(二)对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及时拨付投资款;

(三)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或项目)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或项目)派遣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四)负责子基金(或项目)投后管理,提供增值服务;

(五)负责对子基金(或项目)的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对子基金的绩效考评,定期向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产业基金和子基金(或项目)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子基金(或项目)投资或退出议案;

(七)其他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合伙协议约定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投资与决策

第七条 产业基金可按投资领域和方向,发起设立或参股若干个市场化子基金,同一行业或领域原则上不重复设立子基金。

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扶持重点、绩效目标以及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规模、条件等具体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召集咨委会出具咨询意见后,报管委会审定。

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子基金的指导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行业和产业的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子基金投向。

第八条 产业基金出资方式分为直投子基金和参股市场化子基金。直投子基金通过重大项目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但直投基金规模不超过产业基金总规模的20%。

第九条 产业基金对市场化子基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际募集额的30%,且只能承担以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高于其实缴出资规模的20%,且不作为最大出资人或股东。

第十条 产业基金参与市场化子基金,坚持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上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产业基金可适当对其他社会资本让利。

第十一条 市场化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子基金章程或协议等法律文件,落实政策目标,约束投资行为,实现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 市场化子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常州市内注册(契约制基金不作要求);

(二)主要投资方向为常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规划的重点投资项目及符合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具有竞争性、成长性、带动性的产业创新创业项目。投资于协议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三)投资于常州市内企业(含支持常州企业在市外投资、并购项目和被投资的市外企业在常州新增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有关联基金投资于常州或推荐企业落户常州的可适当放宽;

(四)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分为投资期和退出期,其中投资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市场化子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通过公开征集方式选择,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过去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且业绩突出;

(三)在常州有管理团队,人员稳定,具有丰富的基金募投管退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联合主管部门负责子基金管理人的公开遴选及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人的遴选程序:

(一)公开征集:由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开媒体发布遴选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人;

(二)尽职调查: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对照申报要求初审材料的完整性,并开展尽职调查;

(三)项目评审:由管委会办公室召集投委员会成员召开评审会议,综合考虑募资、管理和服务能力等因素,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子基金管理人候选单位;

(四)结果公示: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子基金管理人候选单位名单通过与公开征集相同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管委会办公室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处理争议。

(五)最终审定:公示无异议由管委会办公室报管委会最终审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产业基金监管金融机构由管委会办公室选择确定,并由管委会办公室、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子基金监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选择确定。

第十七条 监管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常州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经验,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监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监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监管金融机构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违规动用资金情况,由监管金融机构承担损失。监管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报送季度产业基金资金监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监管报告。发现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当随时报告。

第十九条 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子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确保子基金(或项目)筛选、立项、尽职调查、谈判、投资及投后管理有章可循。

第二十条 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每季度向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送产业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业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产业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可按协议或章程约定清算或转让份额,协议或章程未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的,采取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以债权方式投资的,应当明确投资期限和增信安排,按协议约定到期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约定发生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保障基金资产安全。市场化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提前退出,并依法追究子基金管理人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基金投资方向严重偏离政府导向的;

(五)有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禁止从事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5年,如需延长由管委会批准。当产业基金出现退出、终止、解散的法定或约定情形时,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或督促进行清算。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监委会及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是子基金运行绩效评价的主体,根据子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政策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定期对各子基金运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各子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做好专业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分配采用投资人先收回全部本金及门槛收益,再向管理机构分配业绩奖励的原则。基金门槛收益率、超额业绩奖励比例和管理费费率按市场通行惯例确定。经政策性及市场化整体效能综合考察成绩优秀的市场化子基金,产业基金对子基金管理人可适当让利,但不超过产业基金从子基金获得净收益的30%,具体让利方案由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均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监委会的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产业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于基金管理机构、个人及被投企业的违纪行为,将记入常州市征信体系。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产业基金的指导、监督,对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向管委会提出处理建议。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对于市场化子基金的违法违规、偏离政策或形成损失的,应及时汇报管委会办公室,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二条 监委会受管委会委托,对基金重大投资运营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向管委会提出完善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使用财政性资金参股设立产业子基金应当遵循本办法进行管理运作。此前已设立的政策性产业基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逐步规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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