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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常州市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塑造高质量的工业明星城市,加快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根据《深化“三位一体”发展战略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起草了《常州市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10日前提出意见。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邮编:213022;电话:85681838。

附件:常州市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30日

常州市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塑造高质量的工业明星城市,加快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根据《深化“三位一体”发展战略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17〕144号)、《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深化“三位一体”发展战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支持塑造高质量的工业明星城市,提升经济发展质效等方面的资金。

在不违反财政厅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省级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策导向。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塑造高质量工业明星城市的决策部署和目标,并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聚焦重点。围绕加快发展以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为引领的先进制造业,培育发展具有常州特色的产业集群和自主可控的产业体系,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技术,骨干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有示范效应的重大项目。

(三)创新方式。大力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汇聚投入,更加有效地激发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创新创业活力。

(四)上下联动。加强多级联动,对上争取,对下延伸,发挥辖市(区)政府的各自优势,充分调动辖市(区)积极性,聚合两级政府财力,形成财政政策合力,增强财政调控力度,全面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实施和加力增效。

(五)注重绩效。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加大整合统筹力度,以提高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区分不同类型、依据项目绩效,确定项目

资金安排的标准和额度。

(六)规范管理。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管理工作,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第六条 市经信委职责:

一、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立项目库,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业务管理规定;

二、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

三、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提出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

四、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包括项目跟踪服务、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市发改委职责:

一、制定军民融合发展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牵头组织军民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

二、提供“十大产业链”企业库;

三、跟踪“十大产业链”企业发展情况;

四、配合市经信委组织相关项目申报、审核等;

第八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提供“十百千”创新型企业库;

二、跟踪“十百千”创新型企业发展情况;

三、配合市经信委组织相关项目申报、审核等;

第九条各辖市(区)经信、发改、科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使用方向与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领域:

(一)企业跨越发展。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集团)。中国500强、营业收入首超百亿大企业大集团、年新增工业开票销售10亿元以上的工业经济新增长点企业、年净增税收收入5000万以上的十大产业链重点企业和获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二)智能制造提升。加快企业有效投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采用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化、自动化装备,实现关键工序核心装备升级换代;支持省、市示范智能车间(工厂)建设;发展高端装备,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市级认定应用项目和高端装备研制赶超项目;培育一批提供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的智能制造服务商。

(三)企业创新发展。建设高水平创新载体,支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国工业大奖和中国工业大奖提名奖的企业。

(四)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工业设计水平,支持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支持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五)军民融合发展。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引导各地争创国家和省级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基地,加快军民融合平台建设,推进军民两用高端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六)绿色低碳发展。节能和工业清洁生产、节水、循环经济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和重大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节能和工业绿色制造支撑能力建设等。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

(七)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制造业中的应用,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和示范企业建设,加快工业企业信息化改造,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提升智能制造名城形象和影响力。

(八)中小微企业。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产品企业等;支持特色企业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和智能化升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九)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项目法分配主要依据相关政策和标准,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确定支持金额,相关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有偿使用方式包括股权投资、融资增信等方式。

第十一条 军民融合发展领域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市发改委,其他领域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市经信委。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地发改或经信部门申报项目。

市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属集团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申报。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常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四)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要求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第十五条 辖市、区发改或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委。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实、竞争立项等方式选择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将拟扶持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名称、支持方式等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列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项目,可以不经公示直接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辖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原项目申报流程报批。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辖市、辖区财政部门、发改、经信部门要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在项目跟踪管理过程中,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辖市、区财政部门和发改、经信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随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一并上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督促辖市、区发改、经信部门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发改、经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按规定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预算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按有关基金管理办法或经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审核同意的相关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或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三位一体”发展战略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经信投资〔2014〕220号、常财工贸〔2014〕50号)、《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常财企〔2007〕67号、常经贸资源〔2007〕308号)、《关于印发<常州市信息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经信综合〔2011〕204号、常财工贸〔2011〕67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购买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经信材料〔2016〕340号、常财工贸〔2016〕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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