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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30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规〔20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塑造高质量工业明星城市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9〕2号)文件精神,深化“三位一体”发展战略,塑造高质量的工业明星城市,我市设立了常州市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根据《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塑造高质量的工业明星城市,根据《深化“三位一体”发展战略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17〕144号)、《关于塑造高质量工业明星城市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9〕2号)和《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深化“三位一体”发展战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塑造高质量工业明星城市,提升经济发展质效等方面的资金。

在符合上级文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省级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策导向。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转型发展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塑造高质量工业明星城市的决策部署和目标,并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聚焦重点。围绕加快发展以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为引领的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培育发展具有常州特色的产业集群和自主可控的产业体系,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技术,骨干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有示范效应的重大项目。

(三)创新方式。大力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汇聚投入,更加有效地激发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创新创业活力。

(四)上下联动。加强多级联动,对上争取,对下延伸,发挥辖市(区)政府的各自优势,充分调动辖市(区)积极性,聚合两级政府财力,形成财政政策合力,增强财政调控力度,全面促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实施和加力增效。

(五)注重绩效。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加大整合统筹力度,以提高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区分不同类型、依据项目绩效,确定项目资金安排的标准和额度。

(六)规范管理。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管理工作,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四条 建立财政、工信、发改、科技等部门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开展日常检查,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立企业库、项目库;

(三)根据确定的专项资金目录,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资金预算建议;

(四)根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

(五)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六)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七)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具体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督促辖市、区业务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八)按照信息公开要求,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情况、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报告等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辖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审核对象、标准、资金预算的合规性;

(二)监督管理资金的预算执行,按国库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工程进度拨付、结算资金;

(三)配合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及验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辖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

(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

(三)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包括:阶段性检查和项目总体验收等,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四)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考核验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主要责任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接受工信、发改、科技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四)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专款专用;

(五)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六)配合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结算、决算、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

(七)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八)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九)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领域:

(一)企业跨越发展。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集团)。首次入围中国500强、营业收入首超百亿大企业大集团、年新增工业开票销售10亿元以上的工业经济新增长点企业、年净增税收收入5000万以上的十大产业链重点企业和获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二)智能制造提升。加快企业有效投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采用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化、自动化装备,实现关键工序核心装备升级换代;支持省、市示范智能车间(工厂)建设;发展高端装备,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市级认定应用项目和高端装备研制赶超项目;培育一批提供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的智能制造服务商。

(三)企业创新发展。建设高水平创新载体,支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国工业大奖和中国工业大奖提名奖的企业。

(四)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工业设计水平,支持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支持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五)军民融合发展。推进军民融合示范区、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市级以上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支持军民融合科研合作项目,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等军民融合发展项目。

(六)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和工业清洁生产、节水、循环经济等绿色化改造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再制造和重大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引导全社会力量,推进节能和工业绿色制造支撑能力、制造体系建设等。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

(七)工业互联网。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载体、支撑体系和示范企业建设,加快工业企业信息化改造,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开展工业网络宣传,提升智能制造名城形象和影响力。

(八)中小微企业。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产品企业等;支持特色企业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和智能化升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九)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相关政策和标准,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确定支持金额。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有偿使用方式包括股权投资、融资增信等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需要发布申报指南的,应在申报指南中明确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常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四)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要求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以同一项目申报多个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或已享受的其他专项资金补助情况。专项资金申报实行申报信用承诺制。失信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专项资金申报信用审查制,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审核时,应当向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核查申报主体的信用状况。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实等方式选择确定拟扶持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当明确评审规则,加强实地核查,并公示评审结果。采取第三方评审的,应在资金管理细则中对第三方进行规范,明确第三方应当具备的资质、选择程序、评审内容等。除涉密信息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在其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相关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执行管理,监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及时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采购。

第五章 绩效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落实绩效管理整改意见。

市财政局加强绩效目标审核,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监控,及时纠正偏差,防止资金闲置沉淀和损失浪费。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及省、市关于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绩效信息等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

(一)以虚报、冒领、多头申报、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金额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五)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专项资金预算监管、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六)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由辖市、区级政府有关部门查明的,由辖市、区财政部门组织收回并上缴市财政。由市级有关部门查明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先行追回资金,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按有关基金管理办法或经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相关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常州市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常财企〔2007〕67号、常经贸资源〔2007〕308号)、《关于印发<常州市信息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经信综合〔2011〕204号、常财工贸〔2011〕67号)、《常州市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常经信中综〔2016〕357号、常财工贸〔2016〕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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