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金〔2019〕10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金融局(办),市各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常州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开拓新客户,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决定在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项下开展常州市小微企业“首贷融”信贷风险补偿业务(以下简称“首贷融”)。现将《常州市小微企业“首贷融”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小微企业“首贷融”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
2019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小微企业“首贷融”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8〕136号)、《市政府关于促进常州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号)精神,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开拓新客户,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帮助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决定在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项下开展常州市小微企业“首贷融”信贷风险补偿业务(以下简称“首贷融”)。为确保业务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首贷融”由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作为增信手段,“首贷融”增信风险补偿额首期为1亿元,按照20倍的放大倍数对首次贷款户发放贷款,为我市符合条件的首贷户贷款风险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第三条 “首贷融”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首贷融”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首贷户指首次在银行机构贷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合作金融机构及放贷条件
第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银行:
1.具有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达到“五专”要求,即专营机构及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项规模、专项考核等,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2.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款不良率容忍度较所在行一般公司贷款不良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
3.合作银行必须是与市政府转贷资金合作的银行;
4.合作银行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审核贷款申请,并决定贷款额度,单户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首贷户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就全部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除首贷户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要求银行无抵押和担保条件,信用担保无反担保条件。
6.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利率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20%。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合作担保机构
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的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团队、专职审批、专设流程、专门举措和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年检合格,近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首贷户收取的担保费率为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不得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三)支持对象
首贷融重点支持合作银行拓展的首次贷款户,最大限度发挥风险补偿资金增信融资的社会效应。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常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的,成立3年及以上的在企业信用基准评价系统中等级为B-及以上;成立未满3年在信用信息核实意见中无重大违规事项,企业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
2.近三年内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
3.首次在银行机构贷款并提供企业信息采集及查询授权书客户;
4.一般应符合“四有标准”,即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产品生产销售合同(定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表齐全)、有正常的纳税记录,有良好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
5.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贷款户的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合作银行负责新客户的拓展工作。各辖市、区相关部门也可结合本地区情况推荐新客户,由合作银行独立审贷。
第八条 业务申请。首贷户通过常州市金融服务平台(http://www.czjrfw.com.cn/fund/portal/index)线上提交申请及企业信息采集及查询授权书,完善相关信息,符合“首贷融”准入条件的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
第九条 合作银行接到首贷户申请后应向常州市企业征信服务公司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无不良信息的合作银行负责独立开展审贷业务,拟放贷客户由合作担保机构负责按标准办理贷款担保手续,手续齐全后,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贷后管理。对列入风险补偿支持的贷款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承担不良贷款追偿等责任。负责贷款从申请、发放到还贷全过程的在线运行工作。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按季度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贷款执行、监管情况报告等,并及时报送贷款实际损失材料,作为合作金融机构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合作担保机构负责配合合作银行落实担保手续完成贷款发放,对“首贷融”业务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
第四章 风险承担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首贷户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发放的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合作再担保机构按比例承担贷款损失,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信用担保贷款补偿。单户银行首贷融项下的不良率低于4%(含)部分,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合作再担保机构对于不良贷款本金风险的分担比例为10%、20%、20%、50%;不良率超过4%部分,风险补偿资金、合作担保机构、合作再担保机构不再分担业务风险。
首贷融项下的不良率=本年度首贷融不良贷款实际损失金额(含代偿金额)/上年度首贷融贷款累计发放总额。
第十五条 合作期内风险补偿资金实际代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该补偿资金总额。
第十六条 鼓励合作担保机构做大首贷融规模,首贷融贷款业务总额超过一定规模,给予合作担保机构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首贷融要求从申请到审批、放贷的全过程实时在常州市金融服务平台上登记备案,没有在网上全过程实时运行的贷款发生损失时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五章 损失代偿和核销
第十八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或合作银行依据借款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时,合作银行负责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进行催收,宽限期60天,催收费用由合作银行承担。超过60天仍无法收回的,在不良率低于4%(含)时,合作银行向合作担保机构提交《代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资料齐全后,合作担保机构30个工作日内联合合作再担保机构、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该笔贷款是否尽职进行审查并出具《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市信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根据《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做出是否补偿决定。管委会办公室同意补偿的,由合作担保机构向银行代偿借款客户未还贷款本金的80%。合作担保机构代偿结束后,向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补偿申请书》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后,由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未还贷款本金的10%划转给合作担保机构。
第十九条 代偿申请
(一)合作银行代偿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代偿申请报告;
2.合作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贷款合同;
3.常州市企业征信服务公司出具的客户征信报告;
4.客户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5.其他可以证明客户发生信贷风险的资料。
(二)合作担保公司补偿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补偿申请报告;
2.合作银行代偿申请的相关资料;
3.其他所需的附件资料。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加强对不良贷款的追偿,未经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回收的资金按约定的分摊比例原路返回。
第二十一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企业诉讼依法裁定执行终结,或合作银行连续三年未能追收到位,且能提供合作银行已采取追收行动证据的,由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根据风险补偿管理规定提出核销方案,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核销。销案后损失如能收回或部分收回的,按照第二十条约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核销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管委会办公室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监管,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风险补偿资金损失,对事后收回的不良贷款,将补充风险补偿资金。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代偿情况、获贷企业数量、不良率占比、贷款效率、资产质押等信用贷款、信用担保(保险)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以进一步提高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评价结果作为选择合作金融机构的重要依据。合作金融机构受到企业投诉的,经查实金融机构有重大失责行为的,取消合作资格,责任轻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每年末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获得贷款的客户若有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提前中止、追讨贷款,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消三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
第二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若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二年(如上级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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