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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小微企业“成长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0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金〔2019〕25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常州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号)精神,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力度,帮助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决定在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项下开展常州市小微企业“成长贷”风险补偿业务(以下简称“成长贷”)。现将《常州市小微企业“成长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小微企业“成长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小微企业“成长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常州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号)精神,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力度,帮助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决定在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项下开展常州市小微企业“成长贷”风险补偿业务(以下简称“成长贷”)。为确保业务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成长贷”由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作为增信手段,“成长贷”风险补偿资金首期为5000万元,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0倍的放大倍数对符合条件的转型升级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并为贷款风险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第三条 “成长贷”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成长贷”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制定完善“成长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意见;负责对“成长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组织绩效考核;会同市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对合作银行的资金补偿申请、核销申请进行审核。

市金融监管局主要职责:负责确定合作银行,产品的宣传发动;配合制定完善“成长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对合作银行的资金补偿申请、核销申请进行审核。

市工信局主要职责:负责“成长贷”企业库的建设;配合制定完善“成长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对合作银行的资金补偿申请、核销申请进行审核。

第五条 合作银行负责对提出贷款申请的入库企业进行独立审贷,发放“成长贷”贷款。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受理、评估、审核;跟踪了解借款企业的经营情况;督促借款企业按时归还贷款;调查借款企业贷款逾期原因和还款能力等;加强借款企业贷款风险控制;依法对借款企业进行债务追偿。

第三章 合作金融机构及支持对象

第六条 合作银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达到“五专”要求,即专营机构及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项规模、专项考核等,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二)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款不良率容忍度较所在行一般公司贷款不良率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三)合作银行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审核贷款申请,并决定贷款额度。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单户企业的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不超过1000万元。单户企业在信保基金项下所有银行贷款余额总和不得超过1000万元;

(四)原则上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就全部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除要求借款企业的关联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不得要求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

(五)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要求企业办理其他业务。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贷款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

第七条 支持对象

(一)“成长贷”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常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划型为小型、微型的标准,以工业制造业小微企业为支持重点,上年增值税申报销售在1000万元至3亿元之间;

2.一般应符合“四有标准”,即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产品生产销售合同、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表齐全)、有正常的纳税记录,有良好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

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二)合作银行专属授信产品

“成长贷”主要支持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转型升级小微企业,必须在市工信局推荐的企业名单库内。合作银行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提供专属授信产品和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1.成长快贷。针对近三年规模以下成功晋升成为规模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企业),单户企业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2.成长易贷。针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专精特新培育库入库企业,单户企业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3.成长云贷。针对市“企业上云”、“两化融合”、市级以上智能车间等优秀企业,单户企业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八条 企业申请。名单库内具有贷款需求的企业通过“常州市金融服务平台”线上提交申请和企业信息采集及查询授权书,完善相关信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

第九条 审贷调查。合作银行接到申请后应向常州市企业征信服务公司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无不良信息的合作银行负责独立开展审贷业务,手续齐全后,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贷后管理。对列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承担不良贷款追偿等责任。合作银行应在线办理贷款申请、发放到还贷全过程的各项业务。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按季度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提交贷款执行、监管情况报告等,并及时报送贷款实际损失材料,作为合作银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风险分担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发放的“成长贷”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比例承担贷款损失。

第十三条 信用担保贷款补偿对“成长贷”项下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本金风险的分担比例为80%、20%,贷款利息及罚息损失全部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四条 合作期内“成长贷”风险补偿资金实际代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资金总额;合作银行年度补偿限额为上年度末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10%;合作期内“成长贷”风险补偿资金实际代偿总额累计达到资金总额的50%时,暂停所有银行新增业务。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将“成长贷”申请、审批、放贷全过程业务实时在常州市金融服务平台上登记备案。没有在网上全过程实时运行的贷款发生损失时,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六章 损失补偿和核销

第十六条 信保基金在合作银行开立补偿准备金专户,当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逾期达到30日,合作银行应启动催收程序,如经催收仍无法收回的,合作银行最迟应于逾期达到180日起启动诉讼催收程序。合作银行启动诉讼催收程序的同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注入补偿准备金申请书》,信保基金以贷款本金的80%向补偿准备金专户注入补偿准备金。在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达到180日仍未能执行到位,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实体终结执行裁定的,或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最终导致贷款本金无法全部收回的,合作银行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损失补偿申请书》,提出损失补偿审核请求。基金管理公司收到《损失补偿申请书》后,委托中介机构对该笔贷款银行是否尽职进行审查,并出具《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市信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管委会办公室”)召开损失补偿会审会,依据《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做出是否给予损失补偿的决定。经审核同意以信保基金补偿准备金予以补偿的,基金管理公司于15日内自补偿准备金专户向申请银行划转。划转后如有结余,基金管理公司须将补偿准备金专户余额划转回信保基金账户。 

第十七条 补偿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补偿申请报告;

(二)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

(三)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损失情况等;

(四)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五)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发生信贷风险的资料。

第十八条 基金补偿后,合作银行仍应按照规定继续予以追收,追偿所得扣除成本后按照规定比例返还信保基金账户;合作银行应每季度通报追收情况。

第十九条 若诉讼后经法院依法裁定执行终结,或企业破产、倒闭清算,或合作银行连续三年未能追收到位,且能提供合作银行已采取追收行动证据的,由合作银行根据风险补偿管理规定提出核销方案,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后贷款本金如能收回或部分收回的,按照第十八条约定处理。

第二十条 核销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作银行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情况,形成的应补偿损失情况、核销原因、核销金额、核销后的追偿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管委会办公室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的监管,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风险补偿资金损失,对事后收回的不良贷款,将补充风险补偿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合作银行机构贷款总量、补偿情况、获贷企业数量、不良率占比、贷款效率、信用贷款占比、工作成效等进行绩效考核,以进一步提高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考核结果作为选择合作银行机构的重要依据。合作银行机构受到企业投诉的,经查实银行机构有重大失责行为的,取消合作资格,责任轻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每年末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工信局报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获得贷款的企业若有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合作银行机构有权提前中止、追讨贷款,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三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合作银行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机构若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一年(如上级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工信局、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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