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社发〔2018〕186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慈善总(分)会: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11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困难群众参保
将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部门间加强沟通协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主动参保续保。
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将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和慈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范围,对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其中,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北、天宁、钟楼三区按照《关于明确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常民救﹝2015﹞15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尚未纳入慈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范围的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并享受2018年度慈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待遇。
三、优化经办管理服务
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建设信息交互平台,提升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基础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实时性,实现部门数据的互通共享和待遇资格准入、退出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信息共享、支付同步、公开透明的“一站式”结算平台,加快推进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切实减轻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垫资压力;加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经办合作,商业保险公司主动上门做好理赔条件确认工作,进一步方便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享受慈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待遇。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适用于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溧阳市、金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慈善总会
2018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