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7月1日起,我市全面提高各类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标准。一是城乡低保标准大市范围内统一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二是城市“三无”人员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665元提高到1800元,其中对分散供养并符合条件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三无”老人实行差额发放;三是“五保”人员供养标准由各辖市、区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其中散居“五保”人员按照40%比例确定);四是对在政府举办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保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80元提高到2250元,社会散居孤儿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665元提高到1800元,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的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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