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绩〔2020〕6号
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提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根据中央、省、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即各预算责任单元)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分类开展。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实施不同的评价管理模式,制定相适应的评价体系,提高评价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五)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专项支出,分为部门专项支出及政府专项支出。
第九条 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十条 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和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以及部门评价不力的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即将到期的重大支出项目(政策)原则上必评,对市与辖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重点支出实施联动评价。
第十一条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 单位自评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指标,以及相关效益指标。
第十四条 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过程、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单位自评采用目标与结果比较法,并根据比较结果划分评价等次。
单位自评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年度预算执行进度低于95%的,自评等级在优以下,低于85%的,自评等级在良以下;整体产出完成率低于90%的,自评等级在优以下,低于80%的,自评等级在良以下;评价年度中项目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自评等级为差。
第十七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 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部门评价情况进行考评,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单位自评工作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开展调研,拟订并完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测评;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三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财政和部门评价工作原则上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未设立独立评价机构的,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五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自评表式参见附件1、2),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结论客观。财政和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报告格式参见附件4)。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部门评价、单位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分析原因,研究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等级为优的,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优先给予保障;等级为良的,据实予以合理保障;等级为中的,视情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等级为差的,视情可取消或暂停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公开,主动接受审计、人大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在绩效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报告等行为的,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4.doc(点击下载)
1.部门专项支出绩效自评表
2.政府专项支出绩效自评表
3.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4.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提纲(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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