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3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对《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4〕16号)进行修订并形成了《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9月21日前提出意见。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邮编:213022;电话:85681736。
附件: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4日
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实施,投资评审所需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分工,避免对同一项目重复评审或审计,同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分估(匡、概、预)算评审、过程跟踪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三个阶段,具体包括下列评审内容:
(一)前期论证参与,项目估(匡、概、预)算造价构成的完整性、经济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取费的合规性审核;
(二)项目招标文件、合同、较大金额变更(签证)、重大事项、索赔及工程款支付审核;
(三)项目概(预)算动态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复核;
(五)政府安排的其他情况审核。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估(匡、概、预)算、竣工结(决)算等单项评审;
(二)项目过程跟踪评审;
(三)项目抽查评审;
(四)其他评审方式。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审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预算管理要求,会同投资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确定评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财政部门根据申请向所属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要求;
(二)组织实施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向投资评审机构报送评审相关资料。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及评审要求,对项目实施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三)评审意见运用。财政部门审核评审报告,根据评审管理要求,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意见。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投资进行优化调整。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协调做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或项目主管部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计划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
(三)协调投资评审机构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与投资评审相关的工作;
(四)审核评审报告,出具评审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调整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批复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协同财政部门确定评审项目;
(二)项目开展估(匡、概)算评审前,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科学性、必要性、合理性原则确定项目功能、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三)参与协调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与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按评审要求及项目情况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外聘人员;
(五)按规定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六)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投资评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七)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做好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需要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评审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结论初稿征求意见书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应当及时签署反馈意见;
(三)根据项目评审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提供项目造价数据和其他评审资料。
(四)根据评审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投资进行优化调整。
(五)参与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项目造价控制主体责任。
(二)按项目评审要求,分阶段及时向投资评审机构提供估算、概算、招标控制价、结算、决算等造价数据及其他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配合投资评审机构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
(四)自收到评审结论初稿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签字盖章,特殊情况需延长,应征得投资评审机构同意;
(五)根据评审意见及时对项目投资进行优化调整。
(六)按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七)配合投资评审机构做好政府投资评审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评审效力
第十五条 估(匡、概、预)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应阶段报告的参考依据,同时也可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和调整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过程跟踪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投标、签订合同、进行变更、办理签证以及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等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竣工结(决)算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等事项的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投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辖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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