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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06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加强和规范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社会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及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市财政局起草了《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9月6日前提出意见。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邮编:213022;电话:85681838。

附件: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6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社会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及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加快创新布局优化、创新主体培育、创新平台引建、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紧密围绕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遵循“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置、注重绩效”的原则,以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不断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配合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按规定下达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科技局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企业库、项目库管理;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绩效目标;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财政部门职责: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辖市(区)、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权限或者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同级科技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财政、科技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资助引导类。支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合作和国际技术合作等;

(二)补助奖励类。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创新战略联盟,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兑现部省级科学技术奖奖励和技术转移奖励等;

(三)政策配套类。配套部省级各类科技项目和科技人才引进项目资助等;

(四)体系建设类。购买各类科技服务,扶持各类创新活动,营造和完善自主创新创业环境;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分为前资助、中期资助和后补助方式。前资助是指在项目实施时给予资金资助;中期资助是指在项目立项后,按照项目计划在阶段目标完成后给予资金资助;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项目完成或取得成果后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未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匹配项目除外);

(二)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未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

(四)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具体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地科技部门自主申报项目,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实等方式审核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密信息外,将拟支持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结合公示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会同市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项目预算绩效职责落实到资金使用终端。科技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随预算同步组织绩效目标编报、审核。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目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优化预算安排。科技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保证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评价。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绩效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着力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科技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公开项目预算绩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依法依规限制申报政府专项资金、失信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惩戒措施,强化信用约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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