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和市政府《关于扶持帮助受本轮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及困难群众的若干政策》(常政办发〔2022〕24号)文件精神,为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疫情影响,克服经营困难,着力稳定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资〔2022〕26号)有关要求,现就2022年承租市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国有房屋(含场地)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确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进行认定。
二、减免标准
1.2022年3月-8月租金全免,累计减免6个月租金。
2.我市在市外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减免方式
1.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或顺延相应租赁期。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单位。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四、审批流程
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单位申请书(应包含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小微企业的声明)、承租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租赁合同。出租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主管部门可视情况下放权限到事业单位),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按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核准。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积极推动实施租金减免政策。
(二)各国有房屋出租方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房租减免专栏,公布房租减免政策、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建立租金减免问题来信来访处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租金减免落实到最终承租人。
(三)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因租金减免形成的收支缺口,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压缩一般公用支出、统筹现有资金等渠道弥补。国有企业因租金减免影响经营业绩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视同完成利润。企业集团公司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的子企业,应视实际情况予以扶持。
(四)国家和省政府、市政府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适时对租金减免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各辖区财政、国资监管机构按照(常政办发〔2022〕24号)要求制定本地区租金减免有关政策,并汇总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减免情况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请各辖区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及市有关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于3月28日前将具体经办人及联系方式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并建立政策执行情况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报送,遇节假日顺延)。
联系人: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李欣楠 0519-85681865
市国资委(稽查考评处)朱镕 0519-85683520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处)杨嘉铭0519-85685818
附件:1-3(点击下载)
1.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联系人报名表
2.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统计表
3.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汇总报送统计表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国资委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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