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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购〔202219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92号)文件要求,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内集中采购品目金额达到采购预算起点金额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市级预算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预算起点金额为50万元(含);辖市、区和经开区预算单位集中采购预算起点金额为30万元(含)。

各级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限制,自主选择省内集采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鼓励集采机构积极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

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关系密切的重大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商请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集采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含);市级预算单位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含),辖市、区和经开区预算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含)。

三、部门集中采购

经省财政厅备案,市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为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对应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3

四、政府采购预算

市级预算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按照政策要求规范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纳入框架协议的采购项目(含原协议供货和阳光直采项目)、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同样应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内落实采购预算并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涉密和创新项目采购应编制纸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见附件4)。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程类项目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同时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包括公开采购意向、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七、框架协议采购

为提升采购集中度、提高采购效率,构建标准统一的采购需求体系,规范框架协议采购行为。自2023年起,我市原“阳光直采”平台和框架协议品目,按政策要求实施采购后,将逐项纳入江苏省政府采购网的“框架协议”平台统一管理。具体范围如下:

(一)纳入全省联动框架协议范围:服务器、计算机(含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打印机(含喷墨、激光、针式打印机)、公务用车(含乘用车和客车)、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空调机、家具用具、车辆加油、机动车保险服务等品目。

(二)纳入市区联动框架协议范围:碎纸机、办公用复印纸张(A3A4)、复印机、普通教育教学用课桌椅、会议服务、审计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公务用车租赁等品目,辖市可参照执行。

市区联动框架协议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详见附件2

八、部门带量采购

推动市级主管预算部门统筹跨地区、跨部门或本系统采购需求,对标准统一、有共性需求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实施联合带量采购,组织落实并汇总辖市、区系统内或所属预算单位采购预算,可汇总填报《常州市      部门联合带量采购情况汇总表》(附件5),统一委托各级集采机构实施采购。各地各部门原则上可在图书和服装购置、食堂食材采购以及全市统一的政策性保险等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实施带量采购,鼓励主管预算单位在规定时期内统筹组织本系统内的物业管理采购,用以规范采购需求,节约预算资金,提高采购效率。

九、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政府采购品目编码执行财政部最新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2022年印发)。

附件:1.《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92号)

2.常州市2023年市区联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目录及标准

32023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4      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纸质)

5.常州市      部门联合带量采购情况汇总表

常州市财政局

202211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pdf(点击下载)

附件2-5.doc(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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