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2022〕7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为支持我省重点群体和自主退役就业士兵就业创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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