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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国有资产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8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资〔20232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等法规制度,特制定《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国有资产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你们按照本办法要求,成立盘活资产工作小组,出台部门内部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办法,开展单位固定资产盘点核查,对核查出的资产进行鉴定和审定,形成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清单,研究制定盘活利用计划方案,明确盘活利用方式、计划完成进度等,加快资产盘活利用,盘活利用情况将纳入单位年度资产绩效评价范围。

附件: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国有资产实施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202323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盘活国有资产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落实政府过“紧日子”,常态化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清理盘活,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实行资源统筹,以存量调控增量,优化资源配置;因地制宜,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盘活资产。激励约束,将资产盘活与预算绩效挂钩。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纳入盘活范围。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管理和盘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低效闲置资产标准:已停用6个月以上或不需用的房屋、土地;连续3个月未使用或使用率不高的车辆、设备;单位通过鉴定确认的其他低效闲置资产。

第五条 通过自用、共享共用、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盘活资产。

自用即行政事业单位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以最精简的资产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全面准确掌握资产使用状况,加强资产配置可行性论证,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要求的,应当减少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

共享共用即按规定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纳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平台,通过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根据行业资产管理情况,筛选具备条件的资产开展共享共用,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文体设施、软件资产、数据资源等。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调剂即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优先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利用。对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低效、闲置资产,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通过转变用途,调剂到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单位、部门,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低效、闲置资产主管部门内部不能调剂的,纳入市级公物仓调剂;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等,纳入公物仓集中仓、统一调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应首先考虑从公物仓调剂解决。

出租或者处置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对外出租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 盘活利用程序,制定资产盘活方案。行政事业单位要系统梳理资产使用情况,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底数,结合年度资产盘点工作开展专项清理,重点对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等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摸底,理清低效、闲置资产并及时在资产信息系统资产卡片中准确标注资产使用状态,逐项研究制定可行的盘活方案,并将方案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低效闲置资产清查及处理工作情况表”(见附表,点击下载,上报主管部门及本级财政部门。

有序组织资产盘活。行政事业单位要立足单位实际,充分利用各种方式盘活资产,能够在本单位范围内盘活的资产,要加快盘活利用。本单位无法盘活的,要及时将待盘活资产信息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资产盘活机制,指导所属单位通过资产调剂等方式盘活资产,有效推动资产在本部门所属单位间盘活利用。对于本部门无法有效盘活的资产,要及时将资产列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系统,全市统一调剂使用,推进共享共用。

规范资产盘活管理。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规范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加快办理资产出租、处置事项,相关收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每年三季度前按程序通过自用、部门调剂、纳入公物仓、出租、处置等方式完成对权属清晰低效闲置资产盘活利用;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涉访涉诉、担保抵押等的低效闲置资产权属纠纷,创造条件盘活利用。

第七条 建立资产盘活情况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资产绩效评价挂钩机制,充分结合存量资产使用状况和盘活效果审核新增资产,优化资产配置。对闲置浪费严重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停止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全面总结经验,汇总本部门资产盘活工作情况,并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予以反映,持续推进资产盘活工作。建立常态化盘活利用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上报本年度盘活利用方案,12月底上报本年度盘活利用情况报告,实时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低效闲置资产清查及处理工作情况表。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盘活工作,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内部审计部门要将单位资产盘活利用作为内部监督重要内容,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盘活资产监管、审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事业单位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资产盘活积极性。对盘活资产敷衍失职、组织实施不力、效果不佳的单位进行约谈、通报。

第十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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