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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19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财购〔2024〕19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效率,增强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促进经营主体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2〕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要求明确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

1.及时确认采购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采购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供应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的项目,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建立采购结果监管预警制度,对临近期限和超期限推送采购结果和确认采购结果的项目进行风险控制,按不同时限给予提醒、警告和异常的预警信息。

2.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二、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1.推进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2.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推迟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加强采购合同监管。完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公示预警和通报制度,对临近期限和超期限仍未签订或公示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进行风险控制,其中:临近期限的合同签订和合同公示项目给予提醒、警告的预警信息;超期限的合同签订和合同公示项目给予异常的预警信息,定期对超过时限仍未签订或公示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予以通报。

三、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四、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苏财购〔2022〕45号)的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要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采购人要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合理设定价格扣除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列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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