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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托运须知
发布日期:2016-05-11  来源:常州机场  浏览次数:  字号:〖
 

航空货物托运须知

一、 托运

1、 托运国内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或其他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须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关部门的准运证明。

2、 托运国际货物,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公司的规定。交运货物前托运人必须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妥海关、卫生检疫等出境手续。

3、 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注意事项,定妥舱位,按约定时间送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4、 因运输条件或者货物性质不同而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5、 为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机场安检部门有权对收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二、 包装、标志

1、 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和其他物品。

2、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应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和指示标志。

3、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外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除掉旧包装的残旧标志和标贴。

4、 活动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等特种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对特种货物的特定要求。海鲜、冻品的包装箱均统一使用本站使用的包装箱。

三、 体积和重量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一公斤时按一公斤计算。贵重物品计量单位为0.1公斤。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1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00厘米,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轻泡货物按体积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一公斤计算。

四、 声明价值

托运国内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缴纳声明价值附加费,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托运国际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美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须按规定缴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五、 货物运输变更

托运人对已办妥运输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或盖公司公章证明和货运单托运人联,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

六、 查询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和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出具货运单或者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七、 押运货物

托运需特殊照料的活体动物,价值昂贵的货物,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和注意看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托运人应派人押运,押运人需事先与机场货运部门联系,定妥吨位,购好机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机场货运部门办理托运手续,押运员要自行办理乘机手续。

八、 保险

托运国内货物,托运人可委托承运人或其它代理人办理货物国内航空运输险,托运国际货物托运人可自行到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暂不受理国际航空运输险,若投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坏、丢失、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条例给予赔偿。

九、 责任和赔偿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赔偿事宜。

十、 危险品运输

危险货物的国内运输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危险货物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危险货物的国际运输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及承运人的有关规定。

本须知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定》CCAR275TR-R,和国际航空运输部分条款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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