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表彰对我省档案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档案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省档案局决定向从事档案工作满20年的同志颁发《荣誉证书》。根据省档案局文件通知要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在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满20年的人员。 已经获得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从事档案工作30年《荣誉证书》者不再授予。 二、时间计算 档案工作时间是指截止办证年度,在档案馆(室)从事档案专业工作,以及在档案局(处、科)从事档案行政管理工作的时间。凡属于正常调动到其他部门后又回到档案工作岗位,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颁发办法 《荣誉证书》由江苏省档案局统一印制。 凡符合《荣誉证书》颁发条件的档案工作人员,须本人申请并填写《从事档案工作满20年人员登记表》,所在单位盖章后,送交市档案局核准授予,报省档案局备案并办证。 四、办理手续 申报人员须带人员登记表和一张证书照片(2寸)于10月22日前交至市档案局办公室。登记表可从“常州市档案信息网/”下载。 联系电话:85681008 黄铭洁
附件:从事档案工作满20年人员登记表(请至“下载中心”下载)
常州市档案局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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