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12-00166
主题分类:义务教育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教育、科技 市教育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教安〔2012〕6号
产生日期:2012-10-08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2-10-15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对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九点要求
常教安〔2012〕6号
关于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局属各单位及有关学校:
  为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师生员工、外来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现就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校应建立健全基建维修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基建维修安全管理由一把手负总责,民办学校由法人代表或董事长负总责。
  二、学校基建维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的单位施工。不得与无安全资质的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三、学校与基建维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未签订安全合同不得施工。
  四、学校应在开工前将安全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学校聘请外来人员提供零星维修服务的,应要求外来维修人员签订安全承诺书,并督促外来维修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六、学校要加强本校后勤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防止在基建维修以及自行维修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
  八、学校应教育本校师生员工,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基建维修现场。学校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立警示标志等,防止师生员工误入施工现场。
  九、学校内发生基建维修伤害事故的,应立即报教育主管部门。
  以上规定,请各地、各校严格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