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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经贸系统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常经贸监察[2003]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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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经贸系统推行行政事业性 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委直属单位、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政发(2003)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秩序,加快政务公开进程,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和知情度,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贸事业的发展,我委将在全委系统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全委系统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收费的透明度和知情度,建立健全收(缴)费的自律机制和制约机制,营造依法收费、按章缴费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 二、公示范围。全委所有行政事业性单位,经省及以上批准立项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受委托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公示内容。经贸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项目、对象、标准、依据以及财务、监察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等。 四、公示形式。1)在委内局域网上公示;2)在常州经贸网公示;3)进入行政审批中心的在审批窗口公示。 五、实施步骤。1)组织领导。委建立公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金钰如,组员:潘仁贤、刘恒康、朱菊英、郑福才。2)具体分工:朱菊英负责经贸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收费情况调查,郑福才负责核实,潘仁贤、朱菊英负责将收费项目及相关情况分别在常州经贸网和委内局域网上公示,刘恒康负责将调查情况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公示。3)时间安排。各处室、单位于 六、其它有关事项。1)经贸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要对照政策要求,认真开展对本处室、单位收费的清理,按照公示的要求,提出拟公示的清单,报财务处汇总、监察室审核。2)强化对收费的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做到“三个严格执行”,即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同时做到《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二证齐全,并实行亮证收费。3)加强对收费的监督。4)做好对收费违纪行为和违法案件的举报查处工作。
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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