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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程操作规程》的通知 | |||||||||
常科发〔2007〕61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 立项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科技计划立项管理工作,现将修订的《常州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科技 计划 操作规程 通知
共印50份
附件:
常州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开展,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要经过申报指南发布、单位申报、项目受理、项目评审和评估、立项考察和讨论、项目公示、合同签定、发文下达等程序。 第三条 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要符合科技计划定位要求,要依据规划和年度全市科技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和集成实施的原则,明确年度市专项科技计划支持的研究开发领域、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注重突出具有前瞻性的重大项目。 各专项计划管理处室从每年10月开始,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向有关企业、市各有关部门、各辖市(区)和专家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编制《常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由计财处汇总并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在12月初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南发布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 第四条 项目受理与形式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由市科技项目受理统计中心统一受理,受理时要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各专项计划管理处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处室受理审查工作在项目受理申报截止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计财处应在处室受理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审查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第五条 对于不受理项目应由各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填写项目不受理理由,并经计财处复核确认。项目不受理通知通过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的企事业用户平台向项目申报单位告知。 第六条 申报项目经受理审查复核确认后,项目申报信息不得再进行调整或更改。立项项目的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计划类别、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信息以项目申报材料信息为依据,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七条 项目评审和评估 1、项目评审: 确定评审标准。计财处按照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要求,在征求各专项计划管理处室的意见后,拟订或修订各专项科技计划的评审指标体系。 评审专家的选聘。为保证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要选聘学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且办事公正的专家参加市科技计划项目咨询活动。咨询专家由计财处会同人力资源处选聘。咨询专家原则上从省、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选聘。 组织专家评审。由计财处会同相关专项计划管理处室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专家个人定量打分的方式,同时给出立项建议。 2、项目评估:项目评估由计财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 专家咨询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具体按照《常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常科发[2003]30号文)第二十一条要求执行。 专家咨询工作结束后,由计财处会人力资源处和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对专家在咨询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咨询质量、工作态度和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由计财处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专家名单记入专家信用库。人力资源处会同计财处负责进行对专家库完善和更新。 第九条 专家评审或评估工作应在项目受理确认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原则上在专家评审或评估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立项项目清单并交计财处汇总。确定拟立项项目要遵循以下原则: 1、拟立项项目应全面考虑科技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各类相关文件精神要求; 2、专家评审或评估结果是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3、拟立项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须经实地考察,考察情况应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计财处将汇总的拟立项项目清单分别交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市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拟立项项目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拟立项项目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前,各业务处室需先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系统中完成立项建议操作,填写立项意见及经费。 第十二条 计财处将拟立项项目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并汇总局长办公会讨论结果送市财政局会签。 第十三条 拟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市科技局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签订工作。合同由专项计划管理处室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经计财处审核确认后由计财处和各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分别存档。因项目承担单位的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签订的,取消立项。 纸质合同签定需先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系统中完成电子合同的签订工作之后再进行。科技项目合同签定工作完成之后,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四条 拟立项的项目应向社会进行立项前公示,公示通过常州市技术创新网进行。 第十五条 计财处汇总申报项目的不立项理由,下达不立项通知,通过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的企事业用户平台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常州市科技计划的项目情况及其受理、评审、立项工作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市科技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透露有关信息。对于不受理和不立项的市科技计划申报项目,分别按照前述第四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向项目申报单位告知情况,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的详细结果原则上不向项目申报单位公开。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立项结果有异议需要查询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委托有关人员到市科技局查询。市科技局监察室负责接待项目申报单位委托的有关人员,会同计财处予以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常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常州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常科发[2005]5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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