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9-00627
主题分类:公安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公安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公局[2009]31号
产生日期:2009-03-05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9-03-20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本文件对公安民警学法进行分级管理作出了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公局[2009]31号

 

 

 

常公局〔200931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民警

学法分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厅《关于开办网上法律学校实行民警学法分级管理的意见》(苏公厅〔2008166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公厅〔2008576号)等要求,市局制定了《常州市公安局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九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法律学习  意见  印发  通知              (共印6份)

  报送: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省厅法制处。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935日印发 

承办人:沈             核稿:徐           审稿:吴大勇

 

常 州 市 公 安 局

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法律学习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全局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省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民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执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民警学法分级管理,是指民警通过参加网上法律学校学习和网上法律知识考试,完成相应的积分和学分,并按规定参加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的网上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经市局评定或认证,取得相应的执法等级资格。

第四条  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坚持自学为主、学考结合、以考促学、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局成立网上法律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设在市局法制处,具体负责全局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工作。考试办由市局组教处、人事处、监察室、督察支队、法制处、信通处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各单位、各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切实加强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局考试办具体职责:

(一)建设、维护网上法律知识在线学习和考试系统;

(二)编制全局民警学法计划,组织学法培训,确定各警种、各部门年度学法科目及各科目学分,制定民警全年学法积分、学分目标

(三)组织初级和中级法律知识考试,对民警学法等级进行评定和认证;

(四)加强对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和市局机关处室开展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七条  辖市(区)局、分局考试具体职责:

(一)根据市局制定的年度学法计划,组织民警参加学法培训;

(二)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组织全体应考民警参加法律科目网上学分测试。集中测试原则上应组织统一考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分别组织考试;

(三)负责民警集中测试选题组卷、组织监考和上网公布考试成绩;

(四)每月通过网上查询,检查本单位组织学法情况和民警完成学法积分、学分情况,督促民警按计划开展学法活动,完成学法任务;

(五)建立民警和单位学法档案;

(六)鼓励民警参加中级和高级法律知识考试。

第八条  各支队、市局机关处室负责本部门民警参加学法培训和网上法律知识考试、学分考试,协助市局考试办做好民警学法分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全局民警应积极参加网上法律学习,按规定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增长法律知识,提高执法水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市局考试办备案,可不参加网上法律学习和考试:

(一)本年度退休的;

(二)病假达6个月以上的;

(三)无法参加网上法律学习考试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情形消除后,应及时恢复网上法律学习和考试。

第十条  民警网上学法和考试,实行积分制和学分制管理。

积分制,指每个年度11日至1231日)民警在网上自行进行法律知识测试,成绩累计积分。

学分制,指根据年度学法计划,对每门法律科目设定相应学分,民警通过该科目考试,即取得相应学分。

每位民警学法积分、学分必须达到市局规定的分值,才可视为完成本年度学法任务。

第十一条  市局考试办于每年12月份制定、公布下年度全局民警的学法计划,确定全年必须学习的法律科目及各科目相应的学分,确定民警必须达到的学法积分、学分分值。新颁布、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列入当年度或者下年度学法范围。

第十二条  考试统一采用网上法律知识考试系统组卷的形式进行。50周岁以上男民警、45周岁以上女民警参加法律等级考试可采取开卷形式,其他均为闭卷考试。

第十三条  民警应根据市局学法计划和本单位、本部门具体安排,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网上法律知识自测自练和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每次自测成绩、考试成绩均累计积分。

第十四条  民警法律知识考试,按照不同警种和部门分为综合类、专业类两类进行。综合类考试适用于办公室、政治部、纪委(监察)、督察、信通(科技)、审计、信访和后勤等部门;专业类考试适用于除上述部门以外的其他警种和部门。

民警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在六个月内参加相应类别的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五条  民警法律知识考试依据试题的难易程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全市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民警都应按规定参加初级法律知识考试。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民警,可不参加初级、中级法律知识考试,但应完成当年度学法任务。

第十六条  参加初级法律知识考试且成绩合格的民警,可赋予执法资格;成绩不合格的,待岗培训,一个月内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执法办案活动。

第十七条  直接从事执法办案工作的民警;在指挥中心、纪委(监察)、督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具体从事处警指挥、执法监督、案件审核的民警;科所队长及专兼职法制员应参加中级法律知识考试。鼓励其他民警参加中级法律知识考试。参加中级法律知识考试的民警,必须首先通过初级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八条 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律师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民警,视为通过中级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九条  参加中级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其他相应条件的民警,经市局评定,可赋予主办民警资格;成绩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主办民警。

在指挥中心、纪委(监察)、督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具体从事处警指挥、执法监督、案件审核的民警,科所队长及专兼职法制员未通过中级法律知识考试的,3个月内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不得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通过中级法律知识考试的民警参加高级法律知识考试。参加高级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其他相应条件的,由市局评定为办案能手。

第二十一条  初级、中级和高级法律知识考试总分均100,合格为70。考试试题统一从网上考场题库中抽取。

第二十二条 民警学法等级资格实行年检制和等级资格升降制。

每个学法年度结束时,市局考试办将对民警完成学法任务情况进行抽查。完成年度学法任务,且当年通过初级、中级或者高级法律知识考试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等级资格的评定或认证;完成年度学法任务,但当年未参加或未通过等级法律知识考试的,保留其原有的等级资格;未完成年度学法任务的,无论当年是否通过等级法律知识考试,原等级资格降一级,直至建议取消执法资格。

第二十三条  辖市(区)局、分局应当通过网上查询,及时检查本单位组织学法情况和民警完成学法积分、学分情况,督促按计划开展学法活动,完成学法任务。市局考试办将在初级、中级法律知识考试结束后,在网上公布民警成绩,并进行相应等级资格的评定或认证。

第二十四条  民警可通过网上法律知识考试系统查询自己的学法积分、学分和考分,如有异议可提出复核,所在单位或部门应予以查核,并将查核情况报市局考试办,市局考试办审核认定有误的,应予纠正。

民警参加网上法律考场学习或考试,不得请人代考或弄虚作假,不得对考试系统数据进行修改,不得利用考试系统违规取得学法积分、学分和考分,一经发现,学法积分、学分和考分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  市局将结合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对基层公安机关组织法律学习培训、考试等情况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不达标的,由市局统一组织考试,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予以扣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局考试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