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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大红旗路周边地块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 常发改[2007]3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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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旧城改造,创优环境,原则同意你公司按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条件和要求、市规划局 二、该项目位于万福路以北、西新桥小区以东、大红旗路以西,由S04、S05 、S16、 S18四个地块组成,总用地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1.6亿元,资金来源由你公司自筹解决。 四、本项目拆迁范围图所示范围内用地由你公司负责拆迁安置, S18地块北侧、S18与S16地块之间、S16与S04、S05地块之间规划城市道路由你公司按要求实施,完成后市政用地无偿返还政府。 五、该项目内须由你公司配建36班小学一所,用地面积不小于 六、项目内公益性和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等必须按土地出让条件和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足额配套、同步实施并交付使用。 七、商办等各功能区之间出入口及公用设施等须相对分开,减少相互干扰。不符合日照等住宅规范要求的房屋建筑,不得以“住宅”的名义或性质销售和登记产权。 八、土地出让条件和要求,本项目地块规划范围内毛地部分地上建构筑物应在 九、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初步设计等工作,并据此抓紧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在规划、用地、环保、建设等各项法定手续办理完毕后开工建设,同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向我委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十、本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可申请延期,逾期则不得再据此办理项目前期手续。该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或股权结构等若有调整,必须报我委确认或重新核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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