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发展改革委关于能源设备厂及周边地块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07-00042
主题分类:土地 体裁分类:批复 组配分类:其他 市发改委: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发改[2007]143号
产生日期:2007-03-30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3-19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市为促进旧城改造,创优环境,原则同意你公司按能源设备厂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要求、市规划局2007年3月21日签发的“能源设备厂及周边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方案,对通过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取得的能源设备厂及周边地块实施改造开发
发展改革委关于能源设备厂及周边地块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

常发改[2007]143号

来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旧城改造,创优环境,原则同意你公司按能源设备厂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要求、市规划局2007321 日签发的“能源设备厂及周边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方案,对通过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取得的能源设备厂及周边地块实施改造开发。

二、该项目位于规划红梅南路以东、浦前东路以南、规划龙游路以西、规划道路以北,总用地面积73710平方米(含幼儿园用地6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8500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37500平方米,公建21000平方米(含幼儿园3600平方米)。另须按规定足额配套建设地下停车库。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55400万元,资金来源由你公司自筹解决。

四、该项目内公益性和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土地出让条件和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足额配套、同步实施并交付使用。

五、请妥善处理好与北侧住宅的关系,做好分期施工方案,确保该项目建筑施工高度满足相应日照间距要求。

六、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初步设计等工作,并据此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办理规划、用地、环保、建设等各项开工前的法定手续,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向我委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七、本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该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总投资等若有调整,必须报我委确认或重新核准。

特此批复。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