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省政府督导团《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88/2005-00047
主题分类:义务教育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其他 市教育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教发[2005]37号
产生日期:2008-04-22
发布机构: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8-04-22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对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省政府督导团的通知精神进行了细化
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省政府督导团《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的意见

常教发[2005]37号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常州市教育局

 

 

常教发〔200537


 

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苏教办〔200523号)的要求,从2005年起,我省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督导考核的对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对象为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考核辖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二、督导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依法增加教育投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统筹和协调各类教育的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八个方面,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议、走访相关人员、组织问卷调查、抽样实地考察、引用其它评估结果等方法进行考核,具体考核要求:详见附件《常州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细则》。

三、督导考核的程序

我市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考核程序按照省统一部署,采用辖市(区)自查,市级复查和省级督查的办法进行。各辖市(区)政府于次年的元月20日前完成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和自评得分情况分别报常州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在辖市(区)自评的基础上,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团于次年第一季度联合对各辖市(区)进行督导考核,并将督导报告和等级评定情况报市政府、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在市复查的基础上,省将组织省级督查。

四、督导考核等级的评定

督导考核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督导考核结果的使用

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结果作为辖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经督导考核确认为“优秀”的,将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评价干部的依据之一;督导考核确认为“不合格”的,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附件:《常州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细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督导  意见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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