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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意见 常教发[200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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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教发〔2005〕11号
局属各单位: 2000年以来,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经市房改办批准的《常州市教育委员会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常教发[1999]38号)的规定,积极为购房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使广大教职工的住房得到明显改善。根据常政办发(2001)102号、常政发(2003)185号和常办发(2004)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局属单位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作适当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 二、离休干部的住房货币化实施办法按常办发(2004)40号文件执行。 三、已按单位原货币化补贴方案享受购房补贴的职工,不再追加补贴。 四、购房补贴的职级计算标准以职工购房补贴申请时的职级为准;购房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根据常政发(2003)185号文件规定和教育局财力情况,采取轮候的方式,为购房“老职工”发放按规定计算的货币补贴,在符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可直接向申请人发放住房补贴款。 六、根据常政办发(2001)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有私房或自购商品房,但从未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享受住房补贴,也没有租用公有住房”的“老职工”,在申请购房补贴时可按“无房户”给予补贴,对常教发(1999)38号文件执行以来,在历次申请购房补贴中扣除的私房面积部分给予补足。 七、根据常政办发(2001)102号文件的精神,对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给予优先考虑,在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从教育局财力的实际情况出发,给退休老职工实行分期分批直接发放住房补贴。 八、具体办理办法详见附件。 九、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并报常州市房改办备案。 十、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属常州市教育局。 附件:《》的具体办理办法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住房 教职工 补贴 调整 意见
附件: 《关于调整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的意见》的具体办理办法 一、住房补贴标准: 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按常办发(2004)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 本系统的老职工工作年限满8年(含8年),外系统(局直属单位以外)调进人员同时具备在局属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含5年)。 三、住房补贴申报材料: 1、《常州市教育局职工购房补贴审批表》上规定的材料及购房首期付款凭证复印件。二手房需另附房产证和契税复印件。 2、《老职工住房补贴情况调查表》。 3、按“无房户”处理的老职工申请购房补贴时,还必须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1)私房或自购商品房产权证,原件由本单位审核,复印件附在材料中一起上报;(2)夫妻双方“从未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享受住房补贴,也没有租用公有住房”的单位证明。 4、申请补足私房面积的“老职工”,还须提供上次《常州市教育局职工购房补贴审批表》(复印件)。 四、退休老职工直接发放住房补贴款的具体办法和要求: 1、采取按年龄段分期分批直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款的办法。首批发放的对象为 2、直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审批手续需提供《购房补贴申请表》和现住房产权证、夫妻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如住址不同另提供证明)。 3、 五、老职工如离异,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该住房不论归谁所有,都应计为老职工的住房面积。离异后再婚取得的公有住房,应和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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