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明确局属单位参加学历进修有关部门经费问题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3-00037
主题分类:义务教育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教育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教人[2003]24号
产生日期:2003-06-02
发布机构: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8-04-22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明确了局属单位教师参加学历进修有关经费问题规定
关于明确局属单位参加学历进修有关部门经费问题规定的通知

常教人[200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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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教人〔200324


 

 

关于明确局属单位教师参加学历进修

有关经费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局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教师学历提升步伐,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鼓励教师积极参加高层次学历进修,使全市高层次学历教师的比例达到一个新水平,根据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的通知》(苏教师[2002]62号)中关于“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学校新补充的小学教师逐步做到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新补充初中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局属单位教师参加学历进修有关经费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1、从2003年起,小学(幼儿园)教师新入学参加专科学历、中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下学历进修,所有进修经费(包括差旅费、学费等)均由教师本人承担,市教育局停止对其奖励。

2、从2003年起,小学(幼儿园)教师进修本科学历只实行一次性奖励,学习期间学校不负担任何费用,教师进修毕业后凭毕业证书到市教育局申请一次性奖励费1500元。中学教师进修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学习期间的费用仍按常教师[2001]10号文件执行,其一次性奖励费标准为:获取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后一次性奖励2000元,获取博士学位证书后一次性奖励4000(目前试行该奖励标准,以后待有新规定再另行发文通知)

32003年(不含)以前初级中学进修本科学历、小学(幼儿园)进修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其学费、差旅费和一次性奖励费仍按常教计[2001]19号文件执行,到2005年停止。

 

 

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师  学历进修  经费  规定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36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