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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常科发(200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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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优秀科普教育基地 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科技局,各辖市区委宣传部,各辖市区科协、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附件:常州市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评选办法 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常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优秀 科普 基地 评选 办法
共印65份
附件: 常州市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评选办法 第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常发〔2006〕19号),大力推进科普事业,提高全社会公众科技素养,加强科普场馆建设,提高科普场馆运营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建立的,以公益性为目的,面向社会公众常年或经常从事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由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市教育局联合命名的“常州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常州市优秀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2、有相关的日常科普工作管理制度。 3、建有科普展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内容,具备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条件与设施。 4、有专兼职负责讲解、接待和活动辅导的并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 5、将科普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科普经费逐年增加。 6、在基地显著位置设专栏,公示基地的开放制度。其内容包括: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办法(对象、时间段、标准)、接待办法(联系人、联系电话、网址)等内容。 7、有条件的基地建有宣传、展示基地整体情况和科普内容的网站或网页,并与常州科普之窗网链接。网站或网页的内容应与基地科普设施的更新、内容的变化、科普活动的开展情况同步。 8、接受命名单位的指导和交办的科普任务,接受命名单位组织的对基地的科普工作参观考察。 9、基地所在单位的领导重视科普工作,将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科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10、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分管领导。制定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常对科普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11、博物馆类基地(含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海洋馆、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50天;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和研究基地、高技术企业等类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5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1000人;自然保护区类基地在划定区域内向公众常年开放,注重利用保护区内的特有科普资源制作科普宣传品。 12、以《科普法》为指导,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宣传作用,坚持公益性原则,协同当地科协或根据基地自身的特点以及公众和社会的科普需求,积极广泛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特色、有实效的科普活动。 13、每年有专门的工作计划、活动计划和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各类科普活动应有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并做好台账。 14、积极参加每年的 “科普宣传周”、“科普行动日”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全年对学生团体参观实行至少半价优惠。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根据常州市科技局的申报通知进行申报。 2、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常州市优秀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和科普设施、能力; (3)科普工作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说明材料。 第五条 常州市优秀科普教育基地的评选 1、常州市科技局联合有关部门组成优秀科普教育基地评审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选。 2、评审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评选意见,由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