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民警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8-00539
主题分类:公安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公安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公局[2008]117号
产生日期:2008-08-29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8-09-18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该文件对公安民警学历教育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民警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公局[2008]117号

 

 

 

常公局〔2008117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民警

学历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公安局民警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民警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公安局学历教育申请表

 

○○八年八月二十九        

主题词:公安机关  学历教育  规定 通知         (共印5份)

报送:省厅政治部。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8829印发

承办人:君宇       核稿:吕平洋       审稿:孙 

 

常州市公安局民警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民警学历教育管理,鼓励公安民警提升学历水平,提高自身素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历教育主要是在职公安民警为提高素质,参加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的国民教育。

第三条  学历教育坚持“工作为主、自学为主、业余为主”和“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的原则。

第四条  学历教育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注重人才素质结构的合理性,保证各类人才的拥有量与公安事业的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 学历教育在局党委的领导下,由市局政治部负责管理。

 

第二章  教育种类

 

第六条 学历教育包括自学考试、函授、电大、成人高考、特色自考等。

第七条  学历教育分大专、本科和研究生等三个层次。

第八条  申请参加学历教育的公安民警原则上应报考与公安工作相关的公安管理、刑事侦察、法律等专业。

第九条 特殊岗位民警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报考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其它专业。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十条  参加学历教育的公安民警,应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高尚,且有志于献身公安事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当年有违法违纪问题的;

2见习期未满的;

3待聘、试聘的。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参加学历教育的公安民警原则上应控制在本单位民警总人数的30%以内。

第十三条  从事公安工作前已参加学历教育尚未毕业的,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后,可继续参加学习。

 

第四章  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学历教育的公安民警,需填写学历教育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对照报名条件,并根据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和单位工作实际签署意见,上报市局政治部审核,同时抄报民警培训学校备案。学历教育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民警培训学校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特殊岗位公安民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由市局政治部另行审批决定。

 

第五章  学习安排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考前辅导和面授、考试等,准予请假。

第十七条  公安民警应根据自身学习能力选报课程,提高参考率、合格率。

第十八条  凡参加自学考试的,每门课程考前给予1天的复习时间;属补考课程的,不再给予复习时间。

第十九条  凡参加函授教育的,除给予集中面授和考试时间外,不再给予其他脱产学习时间。

第二十条 凡未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正常工作日不给予脱产学习时间,如请假按事假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历教育的公安民警要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请假必须按市局规定执行,遇有紧急任务的,应首先服从工作需要。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支付,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凭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成绩单和学费发票原件到市局政治部办理奖励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历教育奖励标准为:

1大学专科毕业,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

2大学本科毕业,各奖励人民币3000元;

3研究生毕业且拿到硕士学位证书的,各奖励人民币8000元;

4鼓励公安民警自学成才,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国家心理咨询师等证书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二十四条  同一层次学历原则上只奖励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中途擅自转学或离开本局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民警,填写《学历教育奖励审批表》,由民警培训学校初审后上报市局政治部审核,并报市局领导审批。

 

第七章  学习纪律

 

第二十八条  参加学历教育的公安民警,应按时参加面授、考试,如遇特殊情况请假的,必须事先书面向所在单位提出,报市局政治部批准。无特殊原因不参加面授或考试的,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觉维护公安民警形象,严格遵守学习、考试纪律,服从教育部门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凡参加学历教育,发现有作弊行为被通报的,市局将视情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取消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参加学历教育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不准携带枪支、警械等参加面授或考试,不准驾驶警车参加面授或考试,面授或考试时原则上应穿着便装。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各分局、支队和市局机关处室,三辖市(区)局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附件:

常州市公安局学历教育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单位

 

职务

 

参加工作

   

 

参加公安

工作年月

 

现有文化程   

 

报考院校

 

学习专业

 

学历层次

 

开学时间

 

毕业时间

 

申请

理由

 

所在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政治部

领导

意见

 

 

 

(签字)

            

局党委

意见

 

 

                                            (单位盖章)

                                              

培训学校备

案情况

200            日已备案。

                    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作为毕业奖励依据),一份交民警培训学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