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市区中心区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收费管理办法 | ||||||||||||||||||||
文件 常州财局常公局〔2007〕103号
市区中心区域道路
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收费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6〕17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7〕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区中心区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一、收费主体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3〕311号、苏财综〔2003〕119号)文件和《江苏省200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市区中心区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收取。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市保安服务公司全额收取。
二、收费范围及标准
1.收费范围
根据常政办发〔2007〕37号文件规定,城市中心区域收费范围为:长江路以东、龙城大道以南、青龙西路和丽华北路以西、中吴大道以北。经研究决定,第一批对市区中心区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施收费的路段(路名按
2.收费标准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7〕37号),市区中心区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为:
今后,凡新增或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均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市保安服务公司按此收费标准收取。
三、财务管理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取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核发的由财政部监制的《常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定额收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临时停车泊位日常管理和维修,以及收费管理的成本开支等。
《常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定额收据》的购领、使用、缴销,严格按《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综〔2005〕20号)文件执行。
四、本办法自
附件: 《常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定额收据》式样
二○○七年七月四日
承办人:陈志奇 核稿:单笑波 审稿:邵国彪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