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加强财政票据安全管理的通知 常财综〔2010〕21号 |
|||||||||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常财综〔2010〕21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62号)及《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综〔2005〕20号),为进一步推进财政票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安全使用,构建财政票据安全监督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财政票据属重控凭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江苏省)”。票据印制企业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确定并发给《财政票据准印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二、财政票据须由实行独立核算的、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单位购领。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其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三、财政票据必须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开。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完善、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四、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记“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他各联,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 五、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并装订成册,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妥善保管。票据存根保管期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登记造册后报财政部门核准统一销毁。用量大的使用单位,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 六、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丢失财政票据或《票据购领记录簿》,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报送财政票据管理部门。 七、撤销、改组、合并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购领后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后报送财政部门统一销毁,禁止转让、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八、任何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财政票据。未使用的需要作废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后,报送财政部门统一销毁。 九、对收取预收款、保证金、押金等暂收款的单位,发生退付资金时,申请退款人应提供财政票据的收据联及本人身份证(单位要提供营业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退款单位应核对原始票据存根联的所有内容,在原收据上加盖“已退费”专用章。并做好退费台账记录。 十、各单位要增强财政票据防伪意识,对不能确认票据真伪的,可由财政部门网上查询原始票据的相关信息并进行网上验证。 十一、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 主题词:票据 管理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5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