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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财建〔2009〕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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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经 贸 委
常 州 市 宣 传 部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 州 市 环 保 局
常 州 市 交 通 局
常 州 市 工 商 局
常 州 市 质 监 局 常财建〔2009〕49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经贸局、宣传部、物价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等9部门下发的《》(苏财建〔2009〕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执行,现就我市具体贯彻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明确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宣传部、物价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常州市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各辖市(区)也要成立相关机构,研究解决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二、扩大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其它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对汽车以旧换新的政策以及具体实施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车主主动报废旧车,享受国家补贴政策。
三、设立服务窗口。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立常州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由市经贸委牵头,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负责。
委托常州常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受理和初审车主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并实行集中审核。常州常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是常州市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承担常州市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
联合服务窗口设立在常州市车辆管理所3号楼8号窗口(地址: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519号,邮编:213003,联系电话:86901508)。联合服务窗口办公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至16:30,实行全部工作日制,以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常州市区(含武进区)车主直接至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金坛市、溧阳市车主到常州常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溧阳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材料,由金坛分公司、溧阳分公司代车主至市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和初审补贴资金申请材料。金坛分公司地址:金坛市龙山路39号,联系电话:82821105;溧阳分公司地址:溧阳市清溪路59号,电话:87223228。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从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附件: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经贸委 常州市宣传部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环保局
常州市交通局 常州工商局 常州质监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汽车 以旧换新 办法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90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经 贸 委
江 苏 省 宣 传 部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江 苏 省 公 安 厅
江 苏 省 环 保 厅
江 苏 省 交 通 厅
江 苏 省 工 商 局
江 苏 省 质 监 局
苏财建〔2009〕129号
各市、县财政局、经贸委(商贸局)、宣传部、物价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南京市发改委:
现将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是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关注环境民生、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拉动国内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与资源有效利用,稳定和扩大就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二、扩大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和其它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对汽车以旧换新的政策,以及申领程序、方法、补贴标准等,鼓励符合条件的车主主动提前报废旧车,享受国家补贴政策。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有资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回收点的名单,方便车主报废汽车。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等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分配落实和监管;公安部门要指导监督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及时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及从
四、设立服务窗口。各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设立服务窗口,由商务主管部门、财政、环保部门实行汽车以旧换新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服务窗口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采取每周工作日集中受理制度,并将窗口设置地点、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办公时间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不设服务窗口的县(市),由省辖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下伸网点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五、强化行业监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经营,禁止报而不废。开假证明等行为,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于
附件:l、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贸委 江苏省宣传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环保厅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工商局 江苏省质监局 二○○九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汽车 以旧换新△ 办法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650份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中 宣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监 总 局
财建〔2009〕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环保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汽车 以旧换新△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800份
附件: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商务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公安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一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第十四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也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2)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地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差额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十八条 财政部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
第二十条 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4)的要求于次月3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适时将有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3),各地应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5)报送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1-5 (点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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