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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常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常 州 市 劳 动 局
常财教〔2009〕12号
关于做好常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校: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8号)的精神,顺利实施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范围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特教学校中的职高班)、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以下简称“学校”)。
二、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的2006年入学的二年级学生、2007年和2008年入学的一、二年级学生。
学校三年级的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不再发放助学金。
其他2007年前入学并已享受省职业教育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按原资助政策执行,直至毕业。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从2007年秋季开始执行。
三、经费来源
国家助学金的经费原则上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来源可以包括财政安排的职教经费中的部分资金。
四、发放方式
2007年9月起至2009年3月的国家助学金一次性发放到位。2009年4月份开始按月发放。
五、申报程序
各学校将受助在校学生名单分别按技工学校学生和其他中职学校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和《常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2,以下简称统计表),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双学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确定,在技工学校或其他中职学校汇总表中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为双学籍。联办生由其当年就读学校填报,并在“备注”中注明其学籍所在学校。
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审核有关学校的汇总表和统计表,汇总后经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其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直接打入受助学生储蓄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教育部门、劳动部门直接打入受助学生储蓄卡。
六、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为每位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校园卡),直接将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储蓄卡(校园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卡,不得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助学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七、各个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工作的指导,督促学校按规定做好资助对象审核工作,确保每位资助对象都能不折不扣地享受助学金政策。同时,各学校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有关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左下角附件下载) 2.常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左下角附件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劳动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职业 学校 助学金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70份 附件1-附件2.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