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常财税〔2005〕53号 |
|||||||||
常财税〔2005〕53号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 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5]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 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 基金会 捐款 税收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30份 附件: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5]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