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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财税〔2005〕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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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财税〔2005〕42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5]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苏财税[2005]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