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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常财税[2004]35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 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就业 补贴 税务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25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4]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