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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3〕2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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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28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税收征管,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改变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进行税收征管的状况,实行属地征管,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实施范围
按照“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原则,先在天宁、钟楼、戚区、新北区范围内实施,待时机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二、基本原则
所有纳税人统一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税收征管。
1.一般企业(单位)以生产经营地进行税收属地征管(其有关行政管理权限不变);
2.原区属企业根据税收属地征管原则进行户管调整。
三、收入解缴级次的划分
根据税收属地征管原则,各征收部门按照规定的财政收入解缴级次,就地解缴各级金库。下列企业(不包括子公司)税收收入级次保留在市本级。
1.垄断性企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铁路、民航、高速公路、烟草、盐业等行业(企业);
2.城市公用企业:供电、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排水、城市公交、粮食储备;
3.金融、保险、证券业;
4.市各类投资集团公司(包括工业投资集团公司、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城建投资集团公司、市投资集团公司、民防建设投资集团公司等);
5.广播电视、电台、报社以及代征市区范围税收的常州市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常州市地方海事局等单位。
四、其他
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市区税收属地征管工作顺利实施。
1.市财政部门根据税收属地情况,提出市、区级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2.税务部门根据属地征管原则,做好户管调整和新办企业、变更企业属地户管鉴定工作;
3.人民银行要按照税收属地征管要求,做好收入解缴程序的维护工作;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办理开业、变更、注消工商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资料,努力做到经营地与注册地相一致,理顺工商关系,最终达到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纳税地三者相统一;
5.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6.本办法自20O4年1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税务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常州军分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32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