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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常人发〔2009〕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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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竞聘上岗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委组织部,各辖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将《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 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规范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和岗位聘用行为,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常政发〔2004〕250号)和《常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常办发〔2009〕61号),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聘用工作规定,按一定程序择优选拔工作人员的办法。竞聘上岗一般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 第三条 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不得突破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 第二章 范 围 第五条 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况,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竞聘岗位: (一)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 (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岗位数额,需要进行人员分流的; (三)岗位聘用期满,需要通过竞聘确定人选的; (四)其它需要竞聘上岗的。 第六条 下列岗位或人员不列为竞聘上岗的范围: (一)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岗位; (二)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不能竞聘的岗位; (三)任免单位认为不宜公开竞聘的特殊岗位; (四)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成立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可以由事业单位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干部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数一般为7至9人。 第八条 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 第四章 岗位条件 第九条 参加竞聘上岗的各类人员必须具备竞聘上岗拟定的竞聘条件。 第十条 竞聘管理岗位原则上应逐级竞聘上岗。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管理人员,可以越级参加管理岗位的竞聘。 第十一条 少数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暂未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组织专家严格考评,证明其确实已具备高一级资格或能力的,可参与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并兑现相应岗位待遇。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除外。 第五章 程 序 第十二条 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方案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聘用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 竞聘上岗工作方案须经事业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布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可个人申请报名,也可由群众举荐或组织推荐。 第十五条 按照岗位条件进行资格审核。竞聘上岗需达到一定比例,才能按竞聘工作方案确定竞聘人选。 第十六条 组织竞聘人选进行竞聘。竞聘可采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专家评议或其它综合考核测评等方式。竞聘内容主要是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 按照择优原则,通过竞聘产生,并经事业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拟聘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情况不影响结果的,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选。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通过竞聘产生的聘用人员,其岗位聘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及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开展岗位竞聘,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竞聘上岗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及时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岗位等级升降、续聘、解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和竞聘人员因竞聘上岗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涉及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竞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辖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岗位竞聘上岗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事业单位 竞聘 办法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