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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常劳社就【2009】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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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人事局 常州市财政局 共青团常州市委员会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切实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9〕3号)和《常州市市区青年职业见习试行办法》(常劳社就〔2007〕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青年职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要进一步提高做好青年职业见习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做好青年见习工作,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就业的含义和价值,转变和确立正确的就业观,增强就业竞争力,为实现稳定就业打下更扎实的基础。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多渠道培养和选拔所需要的员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用工效率。 二、适度调整职业见习对象、见习单位范围和见习补贴标准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在18-25周岁(特殊需要可适当延伸到30周岁)尚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凭以下证件参加职业见习报名: (1)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2)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身份证、毕业(结业)证书和户口簿。 2.见习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街道(镇)和居委会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直接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报,也可由各辖、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推荐,见习单位资格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团委等部门共同确定。 见习单位参与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经评估合格,可由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团市委联合认定为“常州市青年职业见习基地”。 3.职业见习补贴经费按原规定渠道列支,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发放。符合规定条件的见习学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见习补贴。 (1)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主要用于职业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的生活保障,补贴标准为当年我市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 (2)见习单位实训费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单位在见习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但每期每人最多不超过200元。 (3)职业见习学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主要用于职业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支出。 三、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成“常州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和协调全市职业见习工作,负责制订全市青年职业见习政策、总体规划及职业见习基地和见习职业(工种)的认定等。 (二)强化管理。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是职业见习日常管理单位,参与职业见习计划的实施。具体负责对申报职业见习基地的条件初审工作;对所发展的职业见习基地,做好实施职业见习计划的指导与管理工作;受理青年职业见习报名,做好见习报名的指导和推荐工作,并对见习基地录取的见习学员及时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做好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对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指导与协调,及时办理有关见习费用的申报与审核等有关工作;及时为见习结业学员办理见习结业手续,积极做好见习学员结业后推荐就业工作,及时反馈见习学员的就业去向;及时反馈见习信息,做好见习统计分析等工作。各见习实施单位要编制见习方案,制订见习计划,经协调小组审定确认后,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为见习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各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并加强对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领导,将“青年职业见习”各项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详见附件《常州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目标分解表》)。 (三)总结表彰。加强对各地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建立目标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开展“优秀见习基地”评选活动,对在“青年职业见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常州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目标分解表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人事局 常州市财政局 共青团常州市委 主题词:青年 职业见习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共印45份 附件: 常州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目标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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