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印发《常州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常劳社〔2009〕14号 |
|||||||||||||||||||||||||||||||||||||||||||||||||||||||||||||||||||||||||||||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常劳社〔2009〕14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集体合同审查行为,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管理,现将《常州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主题词:集体合同 审查 通知 抄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共印50份 附件: 常州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含专项集体合同,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就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集体协商程序及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辖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登记、审查和统计制度,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辖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现行管理体制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l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超过上述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出具经商职工方同意变更双方签字曰期的证明材料。 签订或变更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由区域、行业的工会组织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条 报送集体合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文本: (二)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内容包括: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集体协商的简要过程和主要协商事项,此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三)用人单位、工会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应同时报送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应当注明到会人数、投票表决情况: (五)集体协商代表基本情况,包括: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集体协商代表姓名及工作岗位; (六)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的集体协商记录。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后,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要求进行查验。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集体合同受理单》(参见附件l);对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说明理由,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和修正。 第九条 集体合同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登记; (二) 审查,填写《集体合同审查办理书》(参见附件 2); (三) 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参见附件3); (四) 送达; (五) 备案、存档。 第十条 集体合同审查内容: (一)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办法、双方委托的本单位以外的协商代表是否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等; (二)签约程序审查。主要包括签订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等程序; (三)合同内容审查。主要包括双方约定的劳动标准、劳动关系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等。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审查有异议的,自用人单位重新报送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双方应当就异议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修改集体合同,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住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印章。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各执一份,其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日期为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五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需要提前解除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集体合同审查情况。 对已审查的集体合同,存档期限应不短于集体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集体合同受理单 2、集体合同审查办理书 3、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集体合同受理单 : 你单位 年 月 日报送的(集体合同名称)文本和以下材料已收悉,登记编号为: 号。 口集体合同说明 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会社团证书复印件 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注明表决情况) 口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口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口集体协商代表姓名及工作岗位 口集体协商记录 口其它 报送人(签名): 受理人(签名):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注:受理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交报送单位 编号: 集体合同审查办理书
编号: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甲方: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首席协商代表: 审查意见: 工 会 主 席: 首席协商代表: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送的 ,经审查,我们认为,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集体协商程序和集体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请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并遵照执行。 年 月 日 注: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